钟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祥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试
各乡、镇人民政府,郢中街道、皇庄街道办事处,钟祥经济开发区,大柴湖开发区,明显陵管理处,官庄湖管理区,市直属农、牧场,各大型水库,市政府各部门:
《钟祥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钟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6日
钟祥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试行)
为推进我市将服务业发展作为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战略举措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突破性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壮大和生活性服务业增量提质,现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一、大力培育市场主体
本条主要支持注册且税收贡献在钟祥市,纳入钟祥市统计名录库的重点服务业企业。
(一)对在外地注册、钟祥经营的大企业分公司改设为子公司(含新设立子公司)(简称“分改子”),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企业标准并依法纳统满一年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二)对个体工商户转为法人企业(含首次注册为企业的)的(简称“个转企”),自转变之日起,一年内达到规模企业标准并依法纳统的,对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级留存部分按照“三免”政策全额奖励;依法纳统满一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对制造业企业剥离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商务咨询、工程咨询、人力资源、创意设计、文化会展、第三方物流、文化旅游等内设机构,成立独立法人资质的服务业企业且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企业标准并依法纳统满一年的(简称“主辅分离”),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对通过资源整合、兼并重组、推进混合所有制等方式推进物流运输、会计事务、劳务派遣、旅行社、社会办养老机构、家政服务、物业服务、驾校、民营医院、民办学校等企业整合,成立独立法人企业且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企业标准并依法纳统满一年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五)对新纳入规模以上且依法纳统满一年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对已纳统入规且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达到50%的服务业企业(以税务平台数据为准),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对纳入荆门市“五个十工程”的服务业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由重点企业牵头实施的服务业项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支持申报国家和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八)支持本地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每年安排100万元经费支持本地企业线上线下销售本地农特产品。对线上年销售本土(含区域协作地区)农副产品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6万元、15万元、30万元。鼓励大型商超直接在线下采购本地(含区域协作地区)农特产品,年采购额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5万元、15万元、3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扶持重点项目建设
(九)对列入省级重点建设计划以及省“五个一百工程”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用地,允许土地使用者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
(十)被列入荆门市服务业“五个十工程”推进计划的服务业重点项目,且实际完成投资达到建设进度80%(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补助。
(十一)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优惠政策。
四、鼓励服务品牌和标准化创建
(十二)对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荆门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5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服务业民营企业,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对纳入荆门市“五个十工程”重点培育的服务业品牌,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十三)对首次申请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获准注册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十四)对新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钟祥老字号”的企业(品牌),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十五)对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地方标准并经批准发布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对承担国家、省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的补助。
五、支持服务业集聚发展
(十六)对国家、省、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的项目,优先申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省服务业专项资金,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服务业专项资金。
六、加强人才培育
按照《钟祥市推进科技创新助力争创百强人才激励若干政策措施(试行)》(钟办发〔2022〕13号)文件执行实施。
七、提升物流业集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十七)对首次认定为5A级(或国家级示范物流园)、4A级(或省级示范物流园)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十八)对在我市建设区域性总部项目(快件分拨中心、仓配一体化中心、公共服务等功能设施)的知名品牌快递企业,可享受总部经济优惠政策。
(十九)对迁入本市统一规划的物流园区发展且签订五年及以上入驻协议的中心城区货运站场、仓储物流企业、零担物流、干线与专线物流、快递、小型配载等物流企业,前三年予以一定的资金补助,第一年补助3万元,第二年补助2万元,第三年补助1万元。
(二十)对实施智能化、信息化技术改造的现有龙头物流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1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加强企业物流信息化建设,市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成运行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年补助运行维护费10万元,累计不超过5年。
本措施未涉及但仍在有效期内的省、市其他支持服务业发展政策,按原政策继续执行;同一企业涉及同类多项奖励扶持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本措施解释的具体工作由市发改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