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民乐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民政发〔2021〕25号
民乐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民乐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农业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和《北流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流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我镇制定了《民乐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乐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9日
民乐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0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
1.1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北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管理
2.1应急指挥机构
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镇辖区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镇政府提出启动民乐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成立民乐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指挥部”),负责对全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镇指挥部指挥长由镇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镇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镇宣传办、民政办、财政所、水产畜牧兽医站、民乐市场监督管理所、林业站、市场中心、卫生院、民乐派出所、民乐供电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镇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加强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办公室主任由镇水产畜牧兽站站长担任(电话:6663219)
2.2职责分工
2.2.1镇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决策;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应急处置方案;
(3)领导、组织、落实本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制定防控非洲猪瘟疫情的工作程序;
(4)指导和监督各村(社区)村民小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
2.2.2镇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镇指挥部的决定,调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协调民乐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系北流市专家委员会;
(2)负责组织制定《民乐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演练,组织非洲猪瘟疫情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3)负责本镇及国内外非洲猪瘟疫情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件;
(4)负责全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及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
(5)负责制定具体的应急政策、措施;督促各村(社区)落实防控措施,做好非洲猪瘟疫情的防控工作,协调处理防控非洲猪瘟疫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2.3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职责
镇宣传办:负责协助组织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做好我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工作,及时报道相关非洲猪瘟疫情预警信息;开展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宣传报道,普及防疫知识;强化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避免造成社会恐慌,消除和防止非洲猪瘟对我镇生猪养殖业带来的不必要冲击和影响,确保我镇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镇民政办: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及其储备场所、调运工具等应急设施设备建设的计划安排。
镇财政所:负责落实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承担镇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职能,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査、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生猪及其产品的行为,加强交易市场环境卫生和消毒工作的监督。
镇卫生院:负责疫区、疫点内有关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做好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加强疫情监测和人群环境消毒工作,加强与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和信息沟通。
镇林业站:负责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
民乐派出所:负责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民乐供电所:负责保障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和扑杀病畜(禽)及同群畜(禽)中的电力供应。
其他有关单位及行业协会:根据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单位做好动物防疫及其它相关工作。
2.3镇指挥部应急分工方案
镇指挥部下设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理预备队、专家委员会。
2.3.1现场指挥部
突发非洲猪瘟疫情时,镇指挥部在疫情发生地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市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共同开展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3.2应急处理预备队
从镇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应急处理预备队。
主要职责:根据镇指挥部的要求,按照划定的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具体范围,对疫区实施封锁、疫区内易感动物实施扑杀,疫区的消毒以及人员防护等各项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2.3.3专家委员会
镇指挥部设立镇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由镇邀请市直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就应对相应级别突发非洲猪瘟疫情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参与疫情分析和预测,对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2.4村(居)委会的职责
各村(居)委会对辖区内防控非洲猪瘟疫情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内容制定本辖区内防控非洲猪瘟疫情的规划、监测计划和应急方案;建立村非洲猪瘟疫病应急指挥体系,统一领导、指挥本辖区内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和应急处理工作,并作出处理决策,落实对被扑杀生猪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及其他防控措施。
3疫情监测与报告
3.1疫情监视
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密切监视非洲猪瘟疫情动态,密切监视家猪和野猪的健康状况,科学评估非洲猪瘟传入我镇的风险及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镇指挥部严格按照***和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通报突发非洲猪瘟疫情预警信息。
3.2疫情监测
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做好非洲猪瘟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査工作。
3.3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报告。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报请北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农业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4疫情响应
4.1疫情分级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4.1.1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21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4.1.2重大(II级)疫情
21天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1.3较大(Ⅲ级)疫情
21天内,2个以上、5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4.1.4一般(Ⅳ 级)疫情
21天内,1个省份发生疫情。
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可根据防控实际对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具体级别进行认定。
4.2疫情预警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疫情时,由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发生一般(Ⅳ 级)疫情时,农业农村部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疫情预警。
4.3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4.3.1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启动I级应急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经***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全国所有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4.3.2重大(Ⅱ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相邻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4.3.3较大(Ⅲ级)疫情响应
发生疫情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 Ⅲ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农业农村部加强对发生疫情省份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处置,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必要时,由农业农村部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4.3.4一般(Ⅳ 级)疫情响应
发生疫情省份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 Ⅳ 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发生疫情的省份,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相关部门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必要时,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级别疫情时,要严格限制生猪及其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对生猪与生猪产品调运实施差异化管理,关闭相关区域的生猪交易场所,具体调运监管方案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发布并适时调整。
5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农业农村部或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6应急处置
6.1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对养殖场(户)的发病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报请北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发病动物的养殖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移动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6.2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镇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并报请镇政府,由镇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6.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載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城。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6.2.2封锁
疫情发生时,由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报请镇指挥部对疫区实行封锁,由镇指挥部报请镇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6.2.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时,镇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铜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6.2.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时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査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査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6.2.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疫情发生时镇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等场所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6.3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镇林业站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并与林业站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6.4疫情***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6.5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生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镇水产畜牧兽医站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请镇指挥部,由镇指挥部报请镇政府发布解除封锁,并通报毗邻乡镇和有关单位。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的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6.6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7保障措施
7.1组织领导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镇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及时报请镇政府,结合实际制定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单位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7.2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7.3经济保障
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报请镇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镇财政所将疫情监控、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
7.4机构保障
镇政府、村(局)委会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立专业性较强的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预备队由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卫生院、派出所、交通劝导站、市场监督所、国安站等有关单位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7.5技术保障
建立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镇政府邀请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卫生防疫、野生动物、经济、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风险评估,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同时加强对镇防控非洲猪瘟技术人员培训,全面提升我镇防控非洲猪瘟工作能力。
7.6强化检疫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有关单位做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市场流通环节的检疫工作,禁止将发生疫情的省、市、县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区域调入我镇,以及做好泔水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防止非洲猪瘟疫情扩散、蔓延。
7.7宣传教育
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应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8附则
8.1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民乐镇党政办公室 2021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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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