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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解答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15日发表  


常见问题及解答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09日  作者/出处:

常见问题及解答

 

  1、什么是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答:在我国未来实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过程中,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的需求的不断增长,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都应不断提高,达到耕地的数量上和质量上的动态平衡。所以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满足人口及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数量和质量需求不断增长的条件下,耕地数量和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


  2、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3、什么是土地执法监察? 
  答:土地执法监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者实施制裁的活动。其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职能的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对象不仅包括一切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还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自身。


  4、什么是土地违法行为? 
  答: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4、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5、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7、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8、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5、什么是非法买卖土地? 
  答:非法买卖土地是指其行为不仅包括买卖土地所有权,还包买卖土地使用权,即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向其支付价款的行为。


  6、什么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答: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条和程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予。


  7、对非法买卖土地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应作何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上述行为的处罚方式主要包括下几种方式:1、没收违法所得;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同时根据其违法程度,处罚款,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8、什么是非法占用土地? 
  答:非法占用土地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2、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3、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为;4、经非法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


  9、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作何种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有: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4、罚款;5、行政处分;6、刑事责任。


  10、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应作何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有两种方式:一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是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1、对非法转让集体土地应作何种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是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2、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其程序为受理、立案、调查、告知、处理、送达、执行、结案。


  13、《刑法》中关于土地犯罪的条款有几条?有几条罚名? 
  答:《刑法》中关于土地犯罪的条款有4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非法占有耕地罪(刑法第342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


  14、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答: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答:我国《刑法》第28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16、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应作何处理? 
  答:根据《矿产资源法》第44条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343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17、目前,我市公安机关关于受理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为及时制止和有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键全我市土地执法与刑事执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我市根据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8年9月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同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于2009年2月23日联合《转发


  18、耕地破坏程度如何进行鉴定? 
  答:《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同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需要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国土资发〔2005〕175号)出具鉴定结论;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由市(地)级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根据汕市政法委[09]14号《关于执行〈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专业部门出具鉴定结论。


  19、汕市政法委[09]14号文关于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在量刑时有哪些规定? 
  答:汕市政法委[09]14号文规定:“四、对于行为人自行拆除,落实复耕复绿等整改措施的,在量刑时可以对行为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行为人不自行拆除,落实复耕复绿等整改措施的,在量刑时应当对行为人从重处罚。”


  20、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为加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沟通联系,应建立哪几种工作机制?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的意见精神,应建立以下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联系配合机制、涉嫌犯罪案件调查中的协助配合机制、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制度。


  21、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的含义是什么? 
  答: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就是一套监督和制约机制,它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公用事业单位在建设用地审批(核)、批后监管及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我市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包括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制度、土地前置审批和批后监管、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


  22、为什么需要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 
  答:全市土地管理形势十分严峻,各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量多面广,形式多样、而且呈日渐蔓延扩大之势。由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到方方面面,牵涉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国土资源问题可能超出国土部门的权限,如单靠国土资源部门查处整治,是十分困难,也是很难有成效。为效遏制各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切实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建立政府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土地管理体系。


  23、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广东省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中共汕头市纪委、汕头市监察局关于对土地管理工作中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制度颁布了《汕头市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实施意见》。


  24各级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违法用地以及单位GDP所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25、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土地审批(审核)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一)国土资源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三)城乡规划部门加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强化规划监管。(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书。(五)林业部门加强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建设占用林地一律不予核准。(六)农业部门加强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质量建设和管理,与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对基本农田补划的验收工作。(七)监察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工作。(八)信访部门加强对土地信访案件的督办力度,及时化解征地矛盾。(九)公安部门依法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监督检查工作。


  26、什么是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制度? 
  答:市建设用地会审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领导,市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监察局、建设局、规划局、环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林业局、信访局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建设用地会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用地报批、供地审批等环节中依据各自职责作好相关的审批(审核)工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对建设占用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环境标准和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是否落实补充耕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征地补偿款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是否落实等情况进行审议。


  27、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和改革、经贸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涉及国土资源的前置审批事项是什么? 
  答: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和改革、经贸等部门申报核准或者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涉及林地的应同时附上林业部门审核意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出具由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没有附预审意见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以及拟划拨的用地没有附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不按法定程序办理的,发展和改革、经贸等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


  28、用地者已取得用地预审意见,能否动工建设? 
  答:已通过用地预审,但未取得正式用地批准文件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提前开工建设(经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同意先行动工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除外)。


  29、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拟报上级政府审批的批准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是否需提交市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 
  答:需要,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拟报上级政府审批的批准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需提交市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


  30、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南澳县拟报上级政府审批的批准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是否需提交市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 
  答:不需要,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南澳县拟报上级政府审批的批准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由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南澳县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


  3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否需要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 
  答:根据《汕头市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实施意见》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及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等,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  凡没有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验收单位不得批准(同意)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


  32、各区(县)、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在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负责统筹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建立长效机制;组织及时制止和严格查处土地违法行为,遏制违法用地;组织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违法建设,确保本级政府及部门无土地违法行为。


  33、国土资源部门在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查处违法用地的主要执法责任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对违法违规用地的查处工作。


  34、国土资源部门如何实施土地动态巡查? 
  答:基层国土所和区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建立土地动态巡查制度,落实分区包片巡查责任制,对同一地区的巡查间隔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建立巡查台帐,对本辖区内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在巡查时现场予以制止,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整改通知书;建立层层通报制度,进行专项查处的部门负责每周将违法用地查处动态及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区(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


  35、国土资源部门在动态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发现涉嫌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核实,构成违法用地行为的,应立即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并书面告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抄送土地管理共同责任部门。


  36、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违规用地做出行政处罚后,如何强制执行? 
  答:违法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7、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动态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制止不了的,要采取何种措施? 
  答:对于制止不了的违法用地行为,基层国土所应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区国土资源部门。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实违法用地事实后,应面告知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应停止供电、供水、供气。


  38、对涉嫌土地犯罪的案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采取何种措施? 
  答:国土资源部门应在认定涉嫌土地犯罪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需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相应的干部任免机关进行党纪政纪方面的责任追究。


  39、规划部门在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规划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单位不得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告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协助核实有关规划的信息并提供相关城乡规划资料;发现或被告知辖区内有违法建设涉及违法用地的,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查处;对违法用地的建设单位要依法从严处理,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业务。


  40、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监控、调查取证以及拆除等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及违法用地的,应告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41、公安机关在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土地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土地犯罪案件当事人法律责任,并为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42、监察部门在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监察部门负责对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违规用地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43、发展和改革部门在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审批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审手续;对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核准制项目,不予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44、建设部门在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建设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单位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并依法从严处理。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同意)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


  45、农业、林业部门在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对违法用地损毁程度的鉴定工作,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做好对违法用地复耕、复绿的督促和验收工作。


  46、工商、环境保护、卫生、公安消防、房产、税务等部门在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消防、房产、税务等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对没有相关合法用地手续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办理登记,已核发证照、办理登记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并书面告知当地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47、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部门在供电、供水、供气前需审核申请者什么证照? 
  答: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应要求申请供电、供水、供气的工地或工程设施当事人至少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之一的证照,否则,视为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不予供电、供水、供气。


  48、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部门对已临时供电、供水、供气的违法违规用地,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属于临时供电、供水、供气的,一经国土资源部门查实违法用地事实,在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告知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后,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应停止供应。


  49、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部门对已供电、供水、供气的违法违规用地,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已供电、供水、供气的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工作,接到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告知后,在国土资源部门执法人员配合下应在5个工作日内停止供应,违法用地人未经批准违法用电、用水、用气的,供电、供水、供气部门要依法查处,追究违法用电、用水、用气的责任。


  50、国土资源部门在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时,能否请求公安机关协助? 
  答:相关部门在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时,特别是国土资源部门查办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时,可根据需要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应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如出现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等情形,相关部门应当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要按照110接处警规定派警力及时赶赴现场处置警情,并依法从严处理。


  51、国土资源部门能否要求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违法违规用地的调查、配合办案? 
  答: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办案的,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时国土资源部门可商请公安机关及时派员介入协助。


  52、对破坏耕地但达不到追诉刑事责任,能否有相应手段予以处罚? 
  答:对破坏耕地但达不到追诉刑事责任和妨碍、阻挠、围攻、殴打国土资源执法人员的违法用地责任人,按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3、公安机关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一般涉嫌犯罪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时期限是多少天? 
  答: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除案情重大、复杂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不予立案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


  54、监察部门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党政纪责任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受理时间有什么要求? 
  答: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党政纪责任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并退回案卷资料。


  55、监察部门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党政纪责任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办结时间有什么要求? 
  答: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案件,无特殊原因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办结。


  56、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单位不履行职责,由什么部门进行追究相应责任? 
  答:监察部门对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出现失职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57、区(县)政府接到国土资源部门的违法违规用地情况通知后,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答:1、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制止,限期改正。制止无效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政府报告。


  58、对乡镇规划区内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如何处置? 
  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发现该行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该违法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拆除。


  59、区(县)政府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或镇(街道)关于违法违规用地情况报告后,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答:各区(县)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并恢复土地原状。


  60、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供水、供电等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用地中,应负什么职责? 
  答: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和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如需要土地管理共同责任部门配合时,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供水、供电等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61、重大联合执法行为由什么部门组织开展? 
  答:重大联合执法行动由各级政府组织开展


  62土地执法共同责任部门对违法违规用地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对违法用地案件有案不查、压案不办、弄虚作假、避重就轻、甚至充当保护伞,对违法颁发有关许可证照、违规办理核准事项和不履行有关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要如何追究相应责任? 
  答:依照《行政监察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中共汕头市纪委汕头市监察局关于土地管理工作失职行为兑现的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对违法《汕头市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实施意见》,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3、对认真履行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的单位,能否给予表彰? 
  答:对认真履行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预期目标任务,或在上级有关评比中被评为先进的,市委、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


  ***、我市关于土地管理工作失职行为问责的原则? 
  答:《中共汕头市纪委 汕头市监察局关于土地管理工作失职行为问责的暂行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问责遵循权责统一、赏罚分明、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65、《中共汕头市纪委 汕头市监察局关于土地管理工作失职行为问责的暂行办法(试行)》的问责对象? 
  答:《中共汕头市纪委 汕头市监察局关于土地管理工作失职行为问责的暂行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本市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镇)党委、办事处(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应当问责的,为本办法问责对象。


  66、《中共汕头市纪委 汕头市监察局关于土地管理工作失职行为问责的暂行办法(试行)》的问责主体? 
  答:《中共汕头市纪委 汕头市监察局关于土地管理工作失职行为问责的暂行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所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问责主体。


  67、土地管理的共同责任部门有哪些? 
  答:《中共汕头市纪委 汕头市监察局关于土地管理工作失职行为问责的暂行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汕头市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实施意见》(汕府[2009]54号)第八条规定的各级发改、建设、国土、规划、农业、林业、环保、卫生、文化、城管行政执法、监察、房产、工商、公安、消防、法院、税务、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为土地管理的共同责任部门。


  68、哪些情形属于《中共汕头市纪委 汕头市监察局关于土地管理工作失职行为问责的暂行办法(试行)》规定的问责事项? 
  答:《中共汕头市纪委 汕头市监察局关于土地管理工作失职行为问责的暂行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一)在上级规定期限内,本行政区域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整改达不到上级要求,对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立案率、查处率达不到100%,结案率达不到90%以上的;(二)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三)当年度行政区域违法违规用地面积比上年度下降幅度达不到上级要求的;(四)本行政区域因违法违规用地被国家、省、市确定为重点整治区域的;(五)本行政区域出现因违法违规用地或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导致社会不稳定或其他严重后果事件的;(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的主要执法责任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对违法违规用地的查处工作,未能建立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工作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基层国土所在日常土地管理工作中,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巡查监管不力,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或者无法有效制止又未及时上报的;(七)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八)土地管理共同责任部门在接到国土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会知书后,仍然为违法违规用地办理有关许可证照、违规办理审批(审核)事项的;(九)土地管理共同责任部门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违规用地案件有案不查、压案不办、避重就轻、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十)土地管理共同责任部门未能落实《汕头市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共同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行为的。


  69《中共汕头市纪委 汕头市监察局关于土地管理工作失职行为问责的暂行办法(试行)》规定的问责方式有哪些? 
  答:《中共汕头市纪委 汕头市监察局关于土地管理工作失职行为问责的暂行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问责主体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以下问责方式:(一)诫勉谈话;(二)责令限期整改;(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五)责令公开道歉;(六)通报批评;(七)停职检查或责令辞职;(八)建议免职。采用上述问责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70、如何决定问责方式? 
  答:《中共汕头市纪委 汕头市监察局关于土地管理工作失职行为问责的暂行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问责主体根据问责事项情节的轻重、损害的大小和影响的程度,决定问责方式。(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问责对象采用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问责对象采用责令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问责对象采用停职检查或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71、从重问责的情形? 
  答:《中共汕头市纪委 汕头市监察局关于土地管理工作失职行为问责的暂行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72、可从轻问责的情形? 
  答:《中共汕头市纪委 汕头市监察局关于土地管理工作失职行为问责的暂行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有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情形的,可从轻问责。


  73、开展问责工作包括哪些程序? 
  答:《中共汕头市纪委 汕头市监察局关于土地管理工作失职行为问责的暂行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问责主体按如下程序开展问责工作:(一)启动。(二)调查。(三)问责决定。(四)申诉。(五)复议、复查。(简)


  74、问责调查的程序规定? 
  答: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问责调查报告。调查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作出问责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的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问责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问责主体为党委、政府的问责事项,由纪委、监察局根据党委、政府的决定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向党委、政府作出问责调查报告。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陈述和申辩意见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未认真开展调查,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问责主体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75、村居党员干部在土地管理工作中有失职行应如何处理? 
  答:对村居党员干部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失职行为的问责,参照《中共汕头市纪委 汕头市监察局关于土地管理工作失职行为问责的暂行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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