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现将涉及我州龙里县关胜华联超市、瓮安县万琴食品厂的土豆丝抽检不合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7月29日,在国家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样中,在我州对龙里县关胜华联超市经营的“土豆丝”(生产日期:2022-09-09,规格型号:称重,生产者:瓮安县万琴食品厂)经检验,该批次土豆丝菌落总数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企业产品风险控制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生产环节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9日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豆丝13件(40袋/件),生产成本为220元/件,于2022年3月14日销售给贵州黔欣旺商贸有限公司13件,销售价格为240元/件。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土豆丝的货值金额为3120元,违法所得为3120元。
另查明:
1.当事人在生产上述土豆丝时查验索取了原辅料食用油、辣椒面供货方资质及食用油、辣椒面出厂检验报告,对土豆丝生产情况,销售情况进行了记录。
2.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联系经销商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但至本案调查终结,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
3.该批次土豆丝菌落总数不合格原因为土豆丝从油炸工序到冷却工序转移中员工未佩戴口罩及手套,造成该批次土豆丝受到污染。
4.在产品质量控制上,当事人按规定对生产的产品每年两次送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
5.当事人在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后,将生产的土豆丝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结果合格。
当事人在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3月14日期间生产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的土豆丝,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20.00元,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经营环节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7日从贵州黔欣旺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豆丝30袋(10包/袋),购进价格8元/袋,至2022年7月29日销售完毕(含抽样11袋),销售价格为11元/袋。当事人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豆丝货值金额为330元,违法所得为330元。
另查明:
1.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土豆丝时进行检查验收,查验索取了供货方贵州黔欣旺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述土豆丝购进票据、《检测报告》。
2.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但至本案调查终结,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在2022年3月17日至2022年7月29日期间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的土豆丝,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土豆丝时查验了供货方资质、检测合格报告,索取了购进票据,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同时,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主动采取张贴召回公告的方式召回不合格产品。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叁拾元(¥330.00),免于其他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一)不合格原因。经排查,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瓮安县万琴食品厂在生产过程土豆丝冷却工序中员工未佩戴手套和口罩,导致污染。
(二)整改措施。生产企业已购买手套和口罩,并对员工开展培训,要求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佩戴手套和口罩,在整改后对生产的产品进行送检,已检验合格。
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