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指南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办)
行政许可操作规范(摘要)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设区市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6.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桂食药监办〔2015〕7号)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网上提交方式
申请人可以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以便各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快速协同办理。
(平台网址:http://oa.gxfda.gov.cn/gxfda_supervise/login/entpLogin.action)
三、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限制。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时间及咨询电话
(一)地点:凌云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二)咨询电话:0776-7612785。
七、投诉电话
0776-7619503。
八、工作流程:工作流程图。见***1。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