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大政通〔2020〕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1条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关于大化瑶族自治县2019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12)〔2019〕40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6130公顷。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大化瑶族自治县2019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权属和位置
征收大化镇龙马村塘党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四至界线详见大化瑶族自治县2019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经勘测定界,该批次用地征收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龙马村塘党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6130公顷,均为农用地(旱地0.4782公顷、灌木林地0.0237公顷、田坎0.1111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河政办电〔2019〕7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具体补偿安置标准如下:
被征地单位 | 征地地类 | 征地面积(公顷) |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万元/公顷) | 备注 | |
龙马村塘党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旱地 | 0.4782 | 75.90 | |
灌木林地 | 0.0237 | ||||
田坎 | 0.1111 | ||||
合计 | 0.6130 |
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38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还有未收获作物的,其青苗补偿费按一造产值标准给予补偿。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采用货币安置方式,安置补助费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征地涉及的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大化瑶族自治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所(地址:大化县文昌东路41号大化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院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请互相转告。要求听证的,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大化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八、征地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