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县环境保护局关于2015年5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意见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5年5月14日我局对3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349-5022594(应县环境保护局 )
通讯地址:应县环境保护局 邮 编:037600
序号 | 审批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应县欣宇陶瓷有限公司炉窑废气综合治理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 应环函【2015】36号 | 2015年5月14日 |
2 | 关于应县欣宇陶瓷有限公司2014年燃煤锅炉升级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的函 | 应环函【2015】37号 | 2015年5月14日 |
3 | 关于应县天美瓷业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燃煤锅炉升级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的函 | 应环函【2015】38号 | 2015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