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20213(旧城区改建及公共事业)
菏泽市人民政府
关于菏泽市2021-3(旧城区改建及公共事业)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菏政征决字[2021] 4号
菏泽市2021-3(旧城区改建及公共事业)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程序正当,决策民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对菏泽市2021-3(旧城区改建及公共事业)项目范围内(以政府实际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的房屋予以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特此决定。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