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启动涉及黄石低收入和困难人群……
昨日,我市召开社会救助申报承诺及失信惩戒试点工作培训会,试点工作旨在推动全市低保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流程更简、服务更优、监管更严,引导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系统建设,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助力黄石高质量发展。目前,市民政局正在紧抓《黄石市社会救助申报承诺及失信惩戒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宣传解读及贯彻落实让《方案》落实落地。
为准确理解试点工作的要求与创新,切实推动试点工作有效贯彻落实,市民政局负责人就试点工作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一、试点工作具体有哪些内容?
答:试点工作具体有以下三点内容:
(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选择以承诺方式代替证明材料办理社会救助业务的,除必要材料外,经办机构不得以证明材料不全拒绝受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出台,目的就是为方便群众,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
(二)家庭财产收入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如实向经办机构申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赡(抚、扶)养人基本情况及收入、财产信息,签订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
(三)社会救助失信惩戒机制。遵循客观公正、惩教并举、审慎公开、依法监督的原则,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惩戒失信行为。具体内容包括:失信行为及认定,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
二、采用申报承诺有何创新之处?
答:申报承诺制是一种基于信用的创新管理机制,申请人只需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即可快速办理事项。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社会救助申请,并在事中事后核查申请人承诺的真实性,将常规办理审核流程缩短为20个工作日,突出及时保障力度。若发现虚假承诺的,则撤销行政确认、依法作出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三、申报承诺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答:申请人在使用申报承诺办理时仅需出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必要的身份证明,如实填写《黄石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社会救助诚信告知书》《承诺授权书》即可。
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时,将主动向申请人宣传社会救助证明材料承诺、申报承诺事项及失信的不利法律后果。指导当事人及家庭成员按规定签署告知、承诺及授权书,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授权对其收入、财产信息进行动态核验。对采取申报承诺流程纳入保障的对象会及时纳入动态管理,审核确认后1个月内,经办机构将对保障对象开展入户核查,对其家庭收入、财产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取消或调整保障金的手续。
常规申办流程: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查材料——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第一次公示——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第二次公示——县级民政部门作出确认决定[市审批权下放的由乡镇(街道)确认]——发放低保金。
试点申办流程: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告知承诺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开公示——乡镇(街道)作出确认决定——发放低保金。
四、申请救助必须采用申报承诺吗?
答:非必须。证明事项申报承诺是申办低保中的一种优化简化流程,是一项便民举措,申请人选择这种方式,可以免除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也可以选择传统做法,按照常规流程申请办理。
五、所有申请人都可以选择申报承诺吗?
答: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适用优化简化流程:
(一)申报收入与核对报告差距在10%以上,或总额超过1倍低保标准的;
(二)申请人家庭有工商登记、经营性车辆登记的;
(三)申请人近亲属是“三类人员”的;
(四)过去因隐瞒收入、财产或收入财产变化不主动报告被取消社会救助待遇的;
(五)其他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不适用情形。
六、在申办低保过程中,如何缓解申请对象当前困难?
答:在审核确认期间,申请人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特别是申请人家庭有重病重残人员,失能、半失能人员的,经办机构应加强探视,可通过临时救助等方式帮助申请人家庭缓解困难。申请对象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经审核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需要当事人另行申请。
七、怎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答:试点工作所称社会救助失信行为(以下简称“失信行为”),是指在我市申请或已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居民家庭成员,在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过程中,以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服务,不履行相关义务或提供虚假证明、不配合民政部门对其收入、财产进行调查等行为。
八、被认定为失信行为后有哪些惩罚措施?
答:对一般失信行为,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失信人进行提醒约谈,督促失信人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对严重失信行为,将失信信息在社会救助系统中记录,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湖北黄石),实施联合惩戒。
九、被认定为失信对象后可以申请修复信用吗?
答:失信对象因非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失信对象可向认定其失信行为的民政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整改到位的,可以允许信用修复,并及时修改删除相关失信信息,同时变更惩戒措施。
认定失信行为及失信对象的目的不是惩戒,而是通过惩戒措施助力社会救助领域诚信管理,进一步提升全市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