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征收将统一使用核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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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8月06日发表
本网讯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令第460号)和《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8号)的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将统一使用《核定通知书》。
水资源费征收核定是按照“水利部门核定,地税部门代征”的工作原则,确保了水资源费征收核定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
从2008年第三季度起,我县将严格按照湖北省水利厅启用统一印制的《省管取水单位水资源费征收核定通知书》,核定征收水资源费。该《核定通知书》由省水利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统一盖省水利厅公章。该《核定通知书》一式两份,取用水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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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4 04:18:09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