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查处露天秸秆焚烧案例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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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8月03日发表
秋季秸秆禁烧工作开展以来,各乡镇、开发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相关决策和工作部署,禁烧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个别乡镇还存在焚烧秸秆的现象,县环保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擅自焚烧秸秆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现将近期处罚的案例通报如下:
1.代小明,男,50岁,住石花镇水星台村1组。9月13日下午露天焚烧稻田,过火面积0.7亩,罚款2000元。
2.黄德芝,女,69岁,住庙滩镇黄畈村3组。9月18日上午露天焚烧稻田,过火面积0.3亩,罚款500元。
特此通报。
谷城县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禁烧办公室
2016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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