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黄冈市中心城区禁止活禽交易的通告
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禽共患传染病发生和传播,确保城市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令第370号)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在黄冈市中心城区禁止活禽交易,实行活禽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活禽”,是指供食用的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
“禁止活禽交易”是指在本通告第二条范围内,全面禁止上述活禽的买卖交易等经营行为;
“白条禽上市”是指禽类经定点屠宰加工后,通过检验、包装、冷链运输等流程,进入市场销售。
二、黄冈市中心城区禁止活禽交易,实行活禽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范围:东起三台河与南湖路交汇处,沿南湖路、明珠大道、黄州大道、新港大道,南至沿江大道,西以沿江大道为界,西北至新港北路与沿江大道交汇处,北沿新港北路,至黄婆汊路与三台河交汇处,沿三台河西岸,东至三台河与南湖路交汇处的围合区域。
三、黄冈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营的白条禽类产品,必须来自定点屠宰单位,并经动物检疫合格,在脚踝处统一佩带由畜牧兽医部门监制的定点屠宰检疫标识二维码脚环。严禁经营由非定点屠宰单位屠宰、无定点屠宰检疫标识的禽类产品。
四、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宣传、教育等工作。倡导广大市民科学消费,购买经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合格的禽类产品。
五、在黄冈市中心城区进行活禽交易、经营未经检疫合格的禽类产品或伪造检疫证明等行为,由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本通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