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全面实施门前四包责任制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推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提升城市品位,为广大市民营造干净、整洁、有序的人居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区全面实施“门前四包”责任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责任单位(人)
县城区内临街临路的驻宝单位、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
二、“门前四包”责任区域
责任单位(人)“门前四包”责任区域为建筑立面(含)至人行道硬化路面以及建筑物左右毗邻建筑界线所对应的路面范围。
三、四包内容
(一)包卫生。包门前整洁干净、垃圾袋装,包门前垃圾、痰迹、油污、污水、废弃物、建筑垃圾等及时清洁;制止和劝阻乱倒、乱扔垃圾行为。
(二)包秩序。包门前无乱摆摊点、占道经营、乱停车辆、乱堆杂物、乱涂乱画、乱拉乱挂等不良行为;包门前建筑物墙体立面、橱窗、牌匾、灯箱、广告牌等规范干净,无乱设置门店招牌、横幅广告标语等;包门前无私搭乱建。
(三)包绿化。包门前花草树木、草坪绿地和绿化带内无垃圾、牵挂物等,制止和劝阻损害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行为。
(四)包设施。包门前路灯、井盖、垃圾桶等市政公共设施完好,制止和劝阻破坏市政设施行为。
四、责任追究
(一)驻宝单位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不到位的,经查实,第一次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第二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从严追究责任。
(二)县属单位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不到位的,经查实,第一次对责任单位进行全县通报批评;第二次暂缓各类评先评优及荣誉性表彰资格。
(三)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责任单位(人)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不到位的,经查实,第一次发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第二次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居民住户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不到位的,经查实,第一次进行警告教育,并对态度恶劣者曝光;第二次取消各类评先评优及荣誉性表彰资格;第三次暂缓、限制、直至取消办理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待遇。公职人员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不到位的,经查实,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落实本区域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新闻媒体对各责任单位(人)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情况实时曝光。
五、举报电话
12345;12319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镇(区)参照此通告执行。
宝应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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