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大学生创业培训项目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
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大学生创业培训项目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大学生创业培训质量和效果,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推进大学生创业培训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大学生创业培训项目是指用省本级就业专项资金开展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培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项目招投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认定的原则,通过培训机构自愿申报、社会化评审认定、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公示确认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招投标工作。
二、申报条件
第五条 参加项目竞标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一年以上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经验;
(二)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就业方针和就业创业政策,热心承担大学生创业培训任务;
(三)具备与承担大学生创业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师资力量,以及信息化管理条件,至少有2名获得人社部颁发的《创业培训(SIYB)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SIYB教师资格证书》的培训教师以及有5名以上创业服务专家团队;
(四)课程设置符合国家创业培训教学要求,培训方法和方式满足培训对象需要;
(五)有相对稳定的创业信息和渠道,创业指导得力,培训后创业率高;
(六)熟悉创业培训业务,具有较好的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能够按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组织实施;
(七)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第六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项目招投标:
(一)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的;
(二)近3年来受过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有关部门在预算中已安排创业培训任务的。
三、评标标准
第七条 项目评标内容包括培训条件、培训方案、培训业绩和能力答辩四部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培训条件40分,培训方案25分,培训业绩20分,能力答辩15分。
第八条 培训条件重点考核培训机构的设备、设施和师资以及管理情况等;培训方案重点考核其可行性;培训业绩重点考核培训机构在开展创业培训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和社会认可度;能力答辩重点考核培训机构分析解决创业培训问题的能力。
三、招评标程序
第九条 发布公告。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向社会公布培训招标项目信息。
第十条申报。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自愿向省人力资源开发局提出投标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向省人力资源开发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二)《大学生创业培训项目申请书》(***1);
(三)培训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培训目标、申报培训人数、培训教材、教学安排、培训教师和后续***服务措施等);
(四)培训许可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格批复复印件;
(五)培训机构在促进创业方面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各年度培训学员人数、名单、联系电话,成功创业人数及联系电话和受表彰情况;
(六)培训设备、设施清单和教师花名册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提交的材料按照申请材料目录的顺序进行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做好竞标的情况说明和评审小组提出问题答辩等准备。
第十一条 评审。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从职能部门有关处室负责人、创业指导专家和高校代表中聘请5人组成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通过实地考查、审核材料和集中答辩等方式对各创业培训机构进行量化评审。评审结束后,由评标小组将评审意见及分数汇总表报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审小组成员。
第十二条 公示。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依据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按招标培训机构个数和评审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拟定承担培训项目任务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在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网站公示。
第十三条 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与中标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四、后续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中标培训应及时按照规定向有关处室申请办理开班手续,并按受其监督检查。开班情况和完成任务情况,应分别在开班后和完成任务后5个工作内报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第十五条 中标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的,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将调整其培训任务或取消其承担培训任务资格,后果由培训机构自负:
(一)未经批准,不按照双方协定的时间开班的:
(二)将承担的培训任务转包给其他机构实施的;
(三)未按照投标时提交的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或擅自调整工作方案的;
(四)以虚假材料骟取招投标资格的;
(五)出现不适合继续承担培训任务其他情况的。
第十六条 凡被人力资源开发局取消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以后不得进入招投标范围
五、其他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人才管理服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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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培训项目申请书.doc
大学生创业培训项目招标评审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