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污染的通告第2号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运输秩序,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有效地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所带来的污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路政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污染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乌海市所辖三区公路及机场路上行驶的散装货运机动车辆要严格按照交通部和公安部的规定轴载质量和载质量装运货物,严禁超限超载有污染货物的车辆上路行驶。
二、拉运煤炭、煤矸石、砂石料及白灰等易松散、滴漏、飞扬、遗洒、飘散货物的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时,所载货物严禁超出标准货厢尺寸,并一律覆盖蓬布。
三、各煤矿、煤场、煤炭销售点、砂石料场及白灰窑等企业不准给运煤、运石料、运灰车辆装载超出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货物。凡发现上述企业违规给运输车辆装载货物的,工商、煤管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企业责任。
四、以三区为单位,公安交警、交通路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所辖路段管理和公路巡查,不准超限超载有污染货物的运输车辆驶出或驶入本辖区。
五、对超限超载飘洒污染物的运输车辆,责令车主、货主或驾驶员自行卸载,根据情况吊扣驾驶员驾驶证或扣留机动车,同时按规定进行交通违章记分。
六、公安交警、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对首次发现超限超载有污染货物的运输车辆的车主、货主、驾驶员要进行说服教育,并予以登记备案,责令其自行卸载并加盖蓬布和清扫路面。发现已经登记备案的车辆,再次出现超限超载有污染货物的,交通路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1998]第383号规定的标准足额收取赔(补)偿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每车次处二百元罚款。严禁公安交警、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的运输车辆象征性收费或罚款放行。
七、对于妨碍、拒绝、阻挠公安交警、交通路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自治区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八、超限超载运输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市公安局、交通局、纠风办、工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综合执法,形成合力,坚决杜绝超限超载有污染货物的运输车辆上路行驶,营造我市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的良好环境.
九、本通告自2005年7月20日执行。
2005年7月11日
分享到: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