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街道安全生产隐患有奖举报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有效推进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及时发现和制止安全生产、消防违法行为,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预防较大以上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可通过江宁区“12345”政府服务呼叫中心、025-52748065(麒麟街道安监科)来电、来信等方式,举报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类非法违法、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或事故隐患。
第三条 举报奖励遵循方便群众、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宁区麒麟街道行政区域内存在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形,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医院、学校等企事业单位或住宅等有关场所存在下列事项的,均可举报:
(一)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
(二)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持证上岗、按期换领证的;未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
(三)违反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的;
(四)未做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队伍、救援物资、救援装备等配备不足的;
(五)迟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或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扰乱事故调查秩序的;
(六)其他可能导致严重事故发生的相关隐患。
第五条 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后奖励500元;举报迟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性质,经查实后奖励1000元至5000元。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
(一)已受理或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案件的事项;
(二)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
(三)信访事项;
(四)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
(五)有关监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正在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如实说明本人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举报人应当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详细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有关违法行为或者隐患的具体内容,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重要证据或其他调查线索。
第八条 各级受理举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相关举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第九条 各级受理举报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移交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情况属实的应及时实施奖励。
第十条 隐患举报事项的核查情况,不论是否相符,均向举报人反馈情况。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应在核查并处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对情况紧急的应当24小时内进行回复。
第十一条 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身份证号码。
第十二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三条 安排用于奖励安全生产举报的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具体实施应当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严格审核审批。各级受理举报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台账,资料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街道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