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顺德区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实施细则》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2日
顺德区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粤志办发〔2012〕68号)和《广东省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实施办法》(粤志办发〔2013〕15号)文件精神,全面、客观地记载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为修志工作积累、保存资料,并通过对年报资料进行整理,及时为顺德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促进地方志资料收集、整理、积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做好顺德区的地方志资料年报(以下简称“资料年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任务与总体要求
(一)主要任务。区属单位、省或佛山直管单位、企事业单位、各镇(街道)、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等,全面搜集顺德最近一轮地方志书下限年(以下简称“志书下限年”)以来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资料,进行整理、汇编、撰写,按时报送顺德区地方志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方志办”)。
(二)总体要求。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存真求实,全面、真实、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体现时代特色、地方特色和行业特色。
二、组织实施
(一)区方志办负责资料年报工作的组织实施,将资料年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将资料年报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制定年报资料编写要求,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年报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承报单位,制定年报资料总体纲目;组织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组织对年报资料的审查验收与整理、汇编;保管年报资料并组织开发利用;对资料年报工作进行年度总结与具体布置。
(二)年报承报单位为区属单位、省或佛山直管单位、企事业单位、各镇(街道)、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等。区方志办可根据年报工作需要及机构变动情况,对承报单位作出调整。区直属有关单位应做好下属或归口承报单位资料年报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承报单位要高度重视资料年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开展并按时按质完成资料年报工作。将资料年报工作列入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保障工作经费与条件;明确分管领导、职能部门与工作人员,建立本行业(事业)资料年报网络;拟定本行业(事业)资料年报详细纲目报区方志办审定,并按纲目搜集、整理、汇编、撰写年报资料;组织年报资料内部审查,按时报送区方志办审查验收,并按审查验收意见修改完善。
(四)顺德区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从2013年起开始实施。各承报单位在政务公开及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向区方志办报送资料年报。
三、资料年报内容要求
(一)各承报单位提供的地方志年报资料,应包括单位(行业)概况、大事记、人物、专题资料、文献、图片音像及其他具有存史价值的资料。其中概况、大事记、文献、图片、专题资料为必报内容,人物资料为符合条件才报送的内容,音像资料和其他具有存史价值的资料为选报内容。概况为行业(事业)概况性资料及主要统计数据;大事记为行业(事业)较大事件资料;专题为行业(事业)具有代表性、典型性事件资料;人物为行业(事业)有较大贡献和重要影响的人物及事迹资料;文献为行业(事业)具有重要存史价值的文件、调查报告等原始资料;图片音像为行业(事业)基本面貌、发展变化、特色及重要人物与重大事件照片、地图、规划图、示意图和音频、视频资料。资料年报具体收集内容及编写要求另行制定。
(二)各承报单位应加强对资料年报的审查把关,确保资料的全面、真实、准确,符合保密法要求。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
2013年6月前,区政府召开全区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会议,动员部署、正式启动资料年报工作。之后每年初,区方志办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和布置年度资料年报工作。
(二)制定行业(事业)年报资料纲目。
承报单位结合实际,拟定本行业(事业)年报资料详细纲目,于会后一个月内报送区方志办审核。同时,确定本单位资料年报工作分管领导、责任部门、编写责任人名单、联系方式,报区方志办备案(如遇人员变更,要及时报区方志办)。
(三)开展业务培训。
召开全区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会议的同时,举办资料年报业务培训班,培训各承报单位工作人员,明确年报资料的体例、规范、主要内容与编写要求。之后每年第一季度,区方志办举办年报资料业务培训班。
(四)搜集、整理、撰写年报资料。
2013年下半年及之后每年第二季度起,承报单位按行业(事业)年报资料纲目,全面搜集、整理、汇编、撰写年报资料。
(五)报送年报资料。
承报单位组织熟悉本行业(事业)情况的人员,对照资料年报编写要求,对单位年报资料进行审查并修改,形成送审稿(纸质文本3份及光盘1份),填写《地方志资料年报审查验收表》,于2013年10月前(之后每年10月前)报送区方志办。
(六)审查验收与保管。
区方志办收到承报单位年报资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验收。通过审查验收的,由区方志办指定专人、专室集中保管。未通过审查验收的,承报单位应根据审查验收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修改后再报送。报送工作在年底前全面完成。
***:1.《广东省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粤志办发〔2012〕68号)
2.《广东省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实施办法》(粤志办发〔20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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