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隐患致人残经济赔偿又停业
真实案例
19岁的秀秀是广东省某市一家包装制品厂的工人。2006年5月20日凌晨6点,已经连续工作了一夜的秀秀,不小心被一台高速旋转的轴承机器绞伤了左手。同事们连忙将她送到医院,医务人员马上对她受伤的左手进行了清创和检查,当时她的食指和中指的皮肤全部撕脱,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手术,秀秀左手3个手指被不同程度切除。
据工厂经理介绍,该包装公司绞伤秀秀的那台机器,连续运转后,只要有一根原料卡在里面,就会接连卡住第二根、第三根……对此,经理特意强调,为了安全起见,工厂老板要求工人工作期间不要戴手套,工作时用木棒将原材料捅进搅拌口,并且将这项要求写在了机器旁的牌子上。
但秀秀表示,她是按照厂方的要求左手扶着原料,右手拿木棒往里送,但由于当时机器转动太快,她的左手放好原料后还没有来得及收回去就被机器带了进去,这台机器本身就存在很大安全隐患才导致她受伤。
经安监部门的专业人员检查,这台机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因为这台机器皮带轮没有加防护罩,很容易伤害到工人的手指,而且进料斗是经过改装的,轴承离进料口只有几公分,工人在操作过程中很容易将手指挤伤。
检查中,安监部门要求厂方提供这台机器的产品合格证书和购买***,该包装厂没能拿出这些手续。
安监部门的专业人员经检测分析,这台机器是厂方非法改装或者是从非法渠道购买的不合格机器,因为如果是合格的机器,它的进料口上方都会有一定的保护装置。
2006年6月7日,当地安监部门作出处理决定,认定该包装厂是事故的责任单位,对该起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求该公司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停业整改。而对于秀秀的损失,工厂也赔偿了近10万元。
律师点评: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在于该厂的机器设备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厂家为了最大限度追求经济利益,置工人的安全于不顾,让工人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机器上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因此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石。生产经营单位要想安全生产,必须具备一些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这些安全生产条件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和基础,具备了这些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就降到了最低;相反,如果不具备这些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甚至重大、特大事故的可能性就增加了很多。
对此,《安全生产法》第16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该包装厂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为获取经济利益冒险蛮干,导致事故的发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地安监局对其作出停业整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话,该厂的负责人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