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地方储备粮油实施细则意见采纳情况公示
社会各界、各有关单位: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于2019年7月26日向社会各界、各有关单位发出征求《佛山市顺德区地方储备粮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截止8月6日,共收集3条有效意见,且未收到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根据《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顺府办发〔2018〕76号)要求,现将有关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2019年8月9日至8月19日。联系人:22832172,聂生。
序号 | 单位名称 | 回复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区财政局 | 一、建议完善储备考核管理制度,明确承储过程中考核不达标、工作不完善等情形的相应罚则。 | 全部采纳;区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考核办法已列入本年度制度修订计划;同时细则第十六条已有所体现。 |
2 | 区农业农村局 | 没有意见。 | —— |
3 | 农发行 顺德支行 | 没有意见。 | —— |
4 | 区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 一、第九条的第六点中“代储储备粮油出现不宜存、霉变等质量问题”建议修改为“代储储备粮油出现重度不宜存、霉变等质量问题”。 | 全部采纳 |
5 | 社会各界 | 没有收到意见反馈 | —— |
6 | 法律机构审查意见(广东中信顺成律师事务所) | 1、《广东省粮食保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收储和轮换应当由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进行,招标、竞价底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采取其他方式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开交易出现流标的,承储单位可按该批次粮油挂牌底价联系客户直接进行交易;公开交易出现两次(含)以上流标的,可按有关规定上报联审会议研究延长储存期限,并在延长期限内再择机进行公开交易;公开交易成交后再出现违约的,承储单位可按该批次粮油成交价格联系客户直接进行交易。”对比两条规定,省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储备粮收储和轮换“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进行”,而实施细则规定“流标后可直接交易”,后者缺乏依据且可能违反省条例的规定。 2、《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建议修改为:代储企业发生违约违规等行为,造成地方储备粮油损失的,由区储粮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及代储合同的约定追究代储企业相关违约责任,区粮食和储备局有权根据代储企业违约违规行为情况依法开展调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参照所提列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未发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其他内容存在违反相关上位法律法规的情况。
| 全部采纳 |
7 | 粮食企业 | 没有收到意见反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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