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店向学生销售黄色书刊受罚
小明是某中学的学生,某天在回家路上到路旁的一家书店购书。当时除店主外,只有小明一人。店主向小明推荐几本黄色书籍,小明本就正值青春期,未能抵挡黄书的诱惑,就购买了几本。此后,小明经常出入该书店,购买各种黄色书籍和音像制品,从此失去学习兴趣,学习成绩一落千丈。小明父母发现孩子成绩下滑后,经仔细观察和询问,发现了原因。小明父母除对小明进行教育外,并向当地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吊销了该书店的营业执照,销毁了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同时对店主作出了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0
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的危害有目共睹,但许多人为谋取利益,向未成年人出售淫秽物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这些行为不仅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更违反了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都有禁止性规定,归纳起来此类
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的行政责任主要如下: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
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六)宣传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
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事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的; (三)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明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明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境外出版物的。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七)宣扬淫秽、***、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第四十条规定,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2)非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歌舞厅、游戏厅,应承担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