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佛(顺)征告〔2021〕39号)
佛(顺)征告〔2021〕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
一、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20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6)〔2021〕13号]
三、批准用途: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四、批准时间:2021年2月2日
五、被征收土地位置:顺德区龙江镇南坑股份合作经济社范围内(见附图)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面积、地类:
七、上述4.1300公顷土地作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南坑股份合作经济社留用地,不涉及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不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再提取留用地。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补偿、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补偿由西庆股份合作经济社和有关权利人咨询协商处理。
九、公告期限: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15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6)〔2021〕13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十一、上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公告征求意见后,由顺德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依法向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20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6)〔2021〕13号]
2.被征收土地位置图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20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6)〔2021〕13号】.pdf
***2.被征收土地位置图.pdf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