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企业加快发展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从2005年1月1日起,连续3年,每年由办事处财政划拨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鼓励企业加快发展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用于鼓励企业扩大规模、创新技术、争创名牌、上市融资和招商引资。
第三条 凡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且在容桂辖区经营和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当年度无违法违章经营、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均有资格申请获得专项经费。
本办法所指的销售收入和纳税额,均以容桂税务部门当年度所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四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九个方面: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规模奖:对首次年销售收入突破10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对首次年销售收入突破50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8万元;对首次年销售收入突破100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对首次年销售突破2亿元且上缴税收超过2000万元的房地产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对首次年销售突破3亿元且上缴税收超过3000万元的房地产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对首次年销售突破10亿元且上缴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
2、进步奖:对年销售1-3亿元,同比增长50%以上(含50%)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对年销售3-10亿元,同比增长35%以上(含35%)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对年销售10-50亿元,同比增长30%以上(含30%)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对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同比增长25%以上(含25%)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同比增长50%以上(含50%)的非工业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
3、纳税大户奖:对年度纳税额名列容桂前5名的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对年度纳税额名列容桂6-10名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
(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奖)
1、 对新建立获得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对新建立获得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对新建立企业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2、对新列入的国家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对新列入的省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对新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每项发明专利给予奖励2000元。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
(三)鼓励企业创名牌(创名牌奖)
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年度内,企业多个商标(产品)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等多项认定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且不重复奖励。对复检后重新认定为同级名牌商标(产品)的企业不再奖励。
(四)扶持企业上市
1、申请国内上市(含A、B股):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成功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
2、申请境外上市(含主板和创业板):对通过当地证券交易所评审并成功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
(五)扶持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
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对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对协助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
(六)支持企业嫁接国际资本
对现有企业通过股权并购、重组等方式与外商投资者(含港、澳、台)进行合资或合作,或现有三资企业增资扩能,其中外商出资(增资)(以注册资本计)500-10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外商出资(增资)(以注册资本计)超过100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
(七)扶持制造业信息化
办事处每年从专项经费中拨付不少于30万元的资金,用于扶持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项目。由经济发展办公室根据《容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八)鼓励第三产业加快发展
1、对新认定的“顺德区规模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新评定的四星级酒店,给予奖励8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酒店,给予奖励10万元。
(九)配套奖励
1、对获得国家级资金支持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配套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级资金支持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配套奖励1万元。
2、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配套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配套奖励3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配套奖励2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配套奖励1万元。
第五条 符合上述扶持和奖励条件的企业(项目),于每年1月向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或填写申请表格),由经济发展办公室初审后,交办事处审核。
第六条 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对骗取奖励的企业,办事处将依法追回已获得的奖金,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 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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