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查获一起危险化学品违法储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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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6月09日发表
按照屏山县“护安2022”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和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的统一安排部署,县应急局会同新安镇政府,新安镇派出所查获黄某某违法储存乙炔31瓶、二氧化碳36瓶、氧气47瓶,空瓶乙炔36瓶、二氧化碳、氧气45瓶、氩气1瓶。上述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特性,与员工宿舍储存在同一建筑内,且储存条件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严重威胁。
经立案调查,黄某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立即消除了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县应急局对其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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