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惠又好百货商场)
2018年9月5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对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富景金竹路7号的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惠又好百货商场对外销售的烧鸡公味调味面制品(商标:明氏兄弟,规格:238克/袋,生产日期:2018.05.22)进行抽样检验。2018年10月10日,根据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GDLT18CD17961),检验结果显示酸价项目检验结果为4.7mg/g,超过标准限值,该批样品本次监督抽检不合格。
2018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惠又好百货商场送达《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PP1844***********09)和《检验报告》(编号:GDLT18CD17961)给当事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没有发现有不合格批次的烧鸡公味调味面制品。当事人在限期内没有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是2018年7月5日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联兴购销部购进该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10包,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相关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和食品的进货单据。进货价3.2元/包,销售价是4.5元/包,已销售完毕。本案涉案货值45元,违法所得13元。
当事人经营酸价超标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元;2、免予处罚。
特此通告。
佛山市三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 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