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湾区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自查自纠方案
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推动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开展社会服务机构违反非营利属性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牢固树立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法人的宗旨形象,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制度。
二、任务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服务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所有业务活动和财务支出应当以实现公益目的进行,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组织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财产。为确保社会服务机构切实符合非营利要求,防范损害非营利属性的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社会服务机构应对下列违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
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
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
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
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
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8.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
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
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
12.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此次专项行动的自查自纠对象为已在我局依法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监管要求
(一)登记时承诺。社会服务机构在成立登记时举办者应签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出资人应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承诺社会服务机构开办资金属于捐赠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资产。资金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剩余财产。
(二)登记后自查整改。社会服务机构应于9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涉及履行民主决议程序、收回被侵占资产、股权变更等情形或存在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方案或提出改进措施。自查整改要求如下:
1.存在监管任务中第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开办资金等方式整改;
2.存在监管任务中第2-8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支如实入账、收回账外资金、收回所得收入、规范支出、收回违规支出等方式整改;
3.存在监管任务中第9-1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停止违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规范关联交易、终止违规关联交易、收回财产或收益等方式整改。
四、工作要求
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围绕专项行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并于9月3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自查自纠表》(***3)送到jwqmzj@zhuhai.gov.cn邮箱(邮件主题格式:单位名称+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自查自纠表),未按时提交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3.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自查自纠表
珠海市金湾区民政局
2022年5月27日
(联系人:郭***,联系电话:0756-7263098)
***:
1.***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doc
2.***2:金湾区(开发区)社会组织发展情况汇报.doc
3.***3: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自查自纠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