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广雄家具厂年产鞋柜2万套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广雄家具厂的申请,高明区环境保护局拟对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广雄家具厂年产鞋柜2万套项目进行环境保护验收。根据有关规定,现将项目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广雄家具厂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城十路195号,其年产鞋柜2万套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通过环评审批(批复文号:明环审[2015]136号)。该项目占地面积为,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项目年产鞋柜2万套,主要生产设备为冷压机2台、锣机4台、排钻机(型号:3排)3台、开料机4台、平台机1台、封边机2台、手动打磨机8台、空压机4台、喷漆房2个、喷***4个、水帘机2台。本次验收仅对上述已建设规模及配套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项目员工饭堂尚未建成,不纳入本次验收范围。
二、现场勘查情况
(一)废气情况
项目木板开料、排钻、锣边角以及打磨工序生产过程产生木屑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高排气筒排放;调漆、喷漆及晾干工序产生有机废气、颗粒物,收集后采用“水喷淋+等离子净化器”工艺处理后通过高排气筒排放;白乳胶贴纸、压板、热熔胶封边工序产生的废气,厂方通过加强车间的通风,无组织排放。
(二)废水情况
项目水帘机含漆渣废水、喷淋除尘塔喷淋废水经沉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预处理后排至明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情况
在生产过程中机械的运转会产生噪声,厂方做好声源的屏蔽减噪措施,选用隔音、防震、吸音等降噪材料并合理布局机械设备。
(四)固废情况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普通包装废料外卖给回收商综合利用;水帘机漆渣、废漆桶、天那水桶、废抹布等属于危险废物,厂方统一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处理,并签订了合同;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经现场检查,项目具备环保审批手续,制定及健全了各项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并配置了专门的环保管理人员。
三、验收监测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科信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广雄家具厂年产鞋柜2万套项目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编号:(科)环境检测 验 字(2016) 第162号)表明:
(一)验收监测期间,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
(二)项目生活污水中各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均能够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的要求。
(三)喷漆工序产生的废气中苯、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总VOCS检测结果均能够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排气筒VOCS的排放限值II时段标准的要求;颗粒物检测结果能够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二极标准限值标准的要求;臭气浓度检测结果能够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
(四)开料、排钻、锣边角、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检测结果能够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标准的要求
(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总VOCS,其厂界排放浓度均能够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标准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恶臭,其厂界排放浓度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的要求;颗料物的厂界排放浓度能够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的要求。
(六)厂界环境噪声均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七)根据验收监测报告,项目VOCS的排放总量为0.181吨/年,满足环评批复(明环审[2015]136号)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为了体现公开、公正和民主监督的原则,现对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检查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7月26日(共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我局将对所反应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作为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受理单位:高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
联系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路8号(邮政编码:528500)
联系电话:0757-88988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