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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促进都市型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31日发表  

主动公开                                                        GMFG2018001

 

 明府办〔2018〕3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促进都市型产业发展扶持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促进都市型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经贸招商)反映(联系电话:88822983)。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9日

 

  佛山市高明区促进都市型产业发展扶持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工业优化布局和转型发展,构建产城一体化发展格局,加快推动都市型产业合理布局和健康快速发展,实现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参照《佛山市民营科技园产权分割和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都市型产业,是指与城市功能相配套、与产业功能相协调、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现代绿色产业体系,包括以技术密集、信息密集、资金密集为主要特征的都市型工业、创意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高明区都市型产业载体是指经高明区都市型产业载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以都市型产业为发展重点的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建成都市工业区或融合工业生产、工业办公、商服及其他配套服务业的都市产业综合体,建成后可用于出租或出售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或生产性服务业等新型业态。工业企业自建自用的标准化厂房不在本办法范畴。用于发展都市型产业的建筑项目,经认定为都市型产业载体的,可在土地整合、规划建设、出租销售、产业招商等方面享受本办法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条 我区的都市型产业载体开发建设,以合法创新、谨慎适度为原则,采取“镇街规划申请、部门联合评审、规范报建审批、严格批后监管”的管理方式,规范有序地推进产业载体租售市场的发展。

  第二章 准入审批

  第四条 成立高明区都市型产业载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发改、经贸招商、国土、城乡规划、住建、环保、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组成,负责审议都市型产业载体发展规划、有关评估报告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经贸招商),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沧江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镇街)组织编写《本镇街都市型产业载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评审(可增加有关专家参与),评审通过后即获得规划准入资格。该《规划》须结合本镇街产业发展情况,充分论证发展都市型产业载体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本镇街及周边地区产业发展环境、本镇街发展都市型产业载体项目的市场需求、开发项目计划、项目用地条件、服务配套设施、交通支撑能力、项目产业发展类型、投资规模、综合效益预测等内容。

  在本办法实施阶段,每个镇街原则上规划1-2个都市型产业载体开发试点,条件不成熟的镇街,暂不规划试点。

  第六条 都市型产业载体建设可使用国有或集体建设工业用地,项目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出让的不小于50亩的工业用地(含“三旧改造项目用地,但须在改造方案中予以明确),原出让合同有明确行业要求的除外;

  (二)拟公开出让的不小于50亩的工业用地(位于镇街都市型产业发展规划区的用地可以按照商品厂房的用途进行公开出让;出让时参照经营性用地出让政策进行公开出让,须明确产业载体用途,并设定产业发展类型、规划设计条件、环保要求、产业用房建筑面积比例和产权分割方案等条件,并在土地证备注栏明确项目性质)。

  第七条 都市型产业载体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规划审批和建筑标准:

  (一)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

  (二)项目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容积率控制区间为2.0-3.0,厂房建筑层数控制在9层以内,限高50米,配套服务设施用房限高100米。载体建设应适当提高配套车位要求,鼓励开发地下空间,项目建筑密度原则上大于35%或满足控规要求。

  (三)项目由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两部分组成。产业用房主要用于研发、生产用途,配套用房指为服务研发生产而需配套的办公用房、员工宿舍、食堂、体育娱乐室及其他必要配套的物业设施。配套用房净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地块总净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2%(独立占地的项目,上述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项目,按照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2%控制),其施工、验收、发证均不得早于产业用房。

  (四)严格审查划分单元分区,明确标注租赁单元;每个单元均应符合交通、消防安全要求,每个最小单元必须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具有明确、唯一编号(栋号、室号)的房屋,其中固定界限应是住建部门依据规划部门的建筑方案审查意见而审定认可的界限。

  (五)项目应参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设置物业管理用房,对于配套用房,交通、消防等安全规范须参照居住或商业办公楼有关技术规范。

  (六)禁止都市型产业载体变相成为商业、住宅用房。严格审核设计图纸,凡都市型产业载体建筑设计图纸,不得有诸如厨房、阳台、烟道等居住功能设计内容(配套用房除外,宿舍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5%)。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七)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交通、消防、环保、人防等技术规范。

  (八)必须提供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它公共服务设施。

  (九)若为“三旧改造地块,则须符合“三旧改造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项目,由区城乡规划部门就是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区国土部门意见,再按照法定程序将指标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不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区国土部门根据区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按有关程序确定应补缴的地价款,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三旧改造项目调整容积率后补缴地价款的要求,参照《佛山市高明区进一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明府办〔2017〕1***号)执行。

  第三章 产权分割

  第九条 都市型产业载体项目的产业用房可分割销售,可分割销售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原则不得超过分割前产业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配套停车位可销售面积不受此限制),其余部分不得分割销售、抵押。分割销售时产业用房比例不得超过在建或已建成产业用房比例的50%。可销售的产业用房按照基本单元进行分割销售。

  第十条 都市型产业载体项目的配套用房不得进行产权分割和产权登记以及分割抵押出售,须优先出租给入驻企业使用。

  第十一条 都市型产业载体可通过现房销售和预售的方式进行分割销售。通过现房销售方式进行分割销售的,可分割销售的产业用房具体范围须在规划报建阶段的分割方案中给予明确。通过预售方式进行分割销售的,可分割销售的产业用房具体范围须在规划报建阶段的分割方案和预售阶段的预售方案中给予明确,其预售审批程序参照商品房预售审批程序执行。

  产业用房现(预)售还应符合有关商品房现(预)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二条 村集体在表决集体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时,应同时表决是否同意项目允许产权分割及销售。

  第十三条 都市型产业载体产权分割有关约定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给予明确,进行产权分割的都市型产业载体项目地块,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出让用地已经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须同时满足《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要求;

  (三)产权分割时产业用房已完成竣工联合验收(包括规划、住建、人防、消防、气象、卫生、环保等部门联合验收),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竣工联合验收流程及所需材料可参照《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第四章 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都市型产业载体产权分割销售后,土地受让人和购房者应分别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的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

  宗地范围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宗地范围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宗地范围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十五条 都市型产业载体首次和转移登记的程序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建设工程竣工并经联合验收后,都市型产业载体土地受让人须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二)都市型产业载体土地受让人具备房地产开发(销售)资质的(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则须办理商品厂房首次登记手续;若都市型产业载体土地受让人不具备房地产开发(销售)资质的,须办理单位自建房首次登记手续;

  (三)购房者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共用宗地房产分割销售后进行产权登记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不动产首次登记。

  1.商品房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或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备案表及竣工验收报告);

  (5)测绘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绘报告书;

  (6)规划部门确认的总平面图和各层房屋图纸;

  (7)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的要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8)楼盘立项批文和公安部门出具的项目地址及房屋地址门牌证明;

  (9)宗地图、房产分户图;

  (1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部分调查表;

  (1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2)权籍调查表(界址点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提供);

  (13)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意见;

  (14)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2.国有土地范围内单位自建房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或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备案表及竣工验收报告);

  (5)测绘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绘报告书;

  (6)规划部门确认的总平面图和各层房屋图纸;

  (7)宗地图、房产分户图;

  (8)公安部门出具的项目地址及房屋地址门牌证明;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0)契税及相关税费证明;

  (11)权籍调查表(界址点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提供);

  (12)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意见;

  (13)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3.集体土地范围内单位自建房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或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备案表及竣工验收报告);

  (5)测绘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绘报告书;

  (6)规划部门确认的总平面图和各层房屋图纸;

  (7)宗地图、房产分户图;

  (8)公安部门出具的项目地址及房屋地址门牌证明;

  (9)契税及相关税费证明;

  (10)权籍调查表(界址点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提供);

  (11)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申办初始登记的证明;

  (12)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意见;

  (13)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不动产转移登记。

  1.国有土地范围内买卖转移登记(商品房转移登记或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

  1.1商品房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4)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5)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或经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正本);

  (6)宗地图、房产分户图;

  (7)房屋转移登记商品房确权套间明细表;

  (8)共同共有关系证明:(合同无明确占有份额的,房屋共有人约定“共同共有”房屋的提交)夫妻关系的提交结婚证、家庭关系的提交户口簿等;

  (9)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10)公安部门的房屋地址门牌证明(原件)或门牌变更证明;

  (11)房屋已办理按揭的,提交按揭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若按揭或预抵预告已注销(办证合同封面须有盖注销章)或提供“按揭注销证明书”;

  (12)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1.2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证);

  (4)房产买卖合同;

  (5)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房屋转移的证明文件(房屋已办抵押登记的提交);

  (6)契税及相关税费证明;

  (7)共同共有关系证明:(合同无明确占有份额的,房屋共有人约定“共同共有”房屋的提交)夫妻关系的提交结婚证、家庭关系的提交户口簿等;

  (8)权籍调查表(独立宗提交)、宗地图、房产分户图;

  (9)办理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10)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2.集体土地范围内买卖转移登记(房屋买卖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证);

  (4)契税及相关税费证明;

  (5)房地产买卖合同(若有)(原件);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出让合同复印件;

  (7)转让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8)共同共有关系证明:(合同无明确占有份额的,房屋共有人约定“共同共有”房屋的提交)夫妻关系的提交结婚证、家庭关系的提交户口簿等;

  (9)权籍调查表(独立宗提交)、宗地图、房产分户图;

  (10)办理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11)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专项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支持投资建设都市型产业载体

  产业载体项目建筑工程造价(不含地价)达到一定数额的,对产业载体开发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如下:

  (一)造价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下同)的,奖励300万元;

  (二)造价达到5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打造专业特色产业载体

  (一)对产业载体内入驻企业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税总和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照50%的比例、后两年按照30%的比例给予产业载体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进行奖励。

  (二)对入驻面积达到90%以上的产业载体,载体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利用现有地址为未入驻、无办公场地的区内电子商务、软件开发、创意设计等企业提供工商注册地址,并对虚拟入驻企业实施有效监管服务的,若新增虚拟入驻企业达到100家以上的,则给予载体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以后每新增虚拟入驻企业100家,再给予10万元奖励,依次递增;对同一载体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租用都市型产业载体

  对竣工验收合格起2年内入驻的企业,对其第一年按租用面积给予5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

  对竣工验收合格起2年内入驻的企业,如其所缴纳税额达100元/平方米以上的,对其按租用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连续补贴三年。同一家企业房租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条 专业服务

  政府部门帮助都市型产业载体开展产业规划定位和招商,引入工商、税务、政策咨询等政务服务;对入驻的工商税务关系在我区的主导产业企业,提供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上市融资、企业培育等专业服务;协调解决移动、电信、联通运营商通信信息等全面覆盖,协调载体项目周边道路建设、停车位设置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一条 相关奖励申报条件

  (一)都市型产业载体投资者申报本办法第十七条扶持的基本条件。

  1.建筑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

  2.提供区财政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预算或结算阶段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二)产业载体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申报本办法第十八条扶持的基本条件。

  1.产业载体的经营主体持有产权或经营权,且持有的产权或经营权在10年以上,对外权责关系明确;

  2.申报主体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及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情况。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无其他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三)入驻企业申报本办法第十九条扶持的基本条件。

  入驻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经认定的都市型产业载体内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我区产业规划发展导向;企业要以书面承诺在我区区经营不低于5年;

  2.在申报期间经营正常,守法诚信,对高明区财政有贡献;

  3.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统计、调研等相关工作。

  (四)企业申报本办法第二十条扶持的基本条件。

  1.在经认定的都市型产业载体内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和纳税,有健全的管理和财务制度;

  2.配合我区统计部门开展统计工作,并获得区统计部门出具的上规入库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扶持资金的申请及划拨程序

  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提交至所属镇街,受理镇街初审并加具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领导小组审核,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区政府批准。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划拨给申请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需要认定、评审、评估的事项,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细则另行印发。

  第二十四条 都市型产业载体的规划、建设、产权分割产权登记和专项奖励申报等具体办事指引由区国土、城乡规划、住建、不动产登记和经贸招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别制订。

  第二十五条 企业当年有涉税犯罪、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的,区政府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额追回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五年内取消涉事企业申报我区有关扶持资金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经贸招商)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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