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增府办函〔2014〕25号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市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增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气象局反映。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3日
增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4
1.1编制目的 4
1.2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4
1.4 工作原则 5
2 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5
2.1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5
2.2 指挥部办公室 6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6
3 应急预警10
3.1 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级别 10
3.2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监测和发布 11
3.2.1 气象灾害信息监测和报告 11
3.2.2 发布途径 11
4 应急响应12
4.1 信息报告 12
4.2 响应启动 12
4.2.1 响应级别 12
4.2.2 响应机制 12
4.3 应急终止 20
5 恢复重建20
5.1 制订规划 20
5.2调查评估 20
5.3 征用补偿 21
5.4 灾害保险 21
6 应急保障21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21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实施 21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22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22
6.4.1 宣传 22
6.4.2 培训 22
6.4.3 演习 23
7 附则23
7.1 责任与奖惩 23
7.2 预案实施时间 2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警报等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由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建立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保证增城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1.2 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法》、《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防汛条例》、《抗旱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增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气象灾害是指由于高温、寒冷、大雾、灰霾、强对流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台风、洪水(暴雨)、干旱等气象灾害根据《增城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处置,森林火险灾害根据《增城市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处置。
在本市行政区域及所辖流域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抢险救灾等应急工作,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威胁和危害的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坚持有利于社会响应的原则;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坚持科技先导,有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现代化水平的原则。
2 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增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市气象局局长、市应急办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气象局、市发改物价局、市科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安监局、市人社局、市城管执法局、广州新塘海事处、增城供电局、市广播电视台、中国电信增城分公司、中国移动增城分公司和中国联通增城分公司等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全市高温、大雾、灰霾、强对流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统一处置和指挥;在预计发生或已经发生高温、大雾、灰霾、强对流等气象灾害时,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以及其他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重大事项。
2.2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领导兼任。主要负责执行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气象指挥部工作部署;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组织收集、调查、评估气象灾害损失和影响;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预案;管理气象灾害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组建专家组、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建立与本预案相衔接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和制度;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有关工作;参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1)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抗灾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新闻媒体报道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发生重大灾害时,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向社会宣传报道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2)市应急办:协助总指挥做好突发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以及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检查各单位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情况。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商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送工作。
(3)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开展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向各成员单位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市发改物价局:负责建设粮食应急储备网络,保障灾区粮食的应急供应;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防御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协助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重大项目气候可行性评估。
(5)市科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商贸、物资、供销等部门以及企业做好防灾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调拨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和用品。组织协调气象灾害相关信息资源开发共享和信息化应用;推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领域的新技术、新手段等应用及重要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攻关。
(6)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气象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有关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7)市公安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地区;负责交通疏导工作,确保疏散受灾群众和抢险救灾车辆通行无阻;加强对互联网、手机短信的监管控制,严防不法分子制造散播谣言影响社会稳定。
(8)市民政局:负责核查受灾群众受灾情况和受灾群众的救助、安置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负责发动、收集社会募捐,资助住房恢复重建;负责救灾救济物资的储备、调集、分配、发放等工作;负责民政救灾救济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9)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发生气象灾害时应急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管理。
(10)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做好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对突发地质灾害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对危楼危房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隐患要及时做好防范工作。
(11)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安全撤离或转移;负责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设计及施工等管理工作,组织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工作。
(12)市交通运输局:协调铁路、海事、港务和公路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应急交通运输及保障工作,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回复被毁坏的铁路、港口、航道和有关设施,保障相关区域交通通畅;为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人员疏散提供运输保障。
(13)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管、指导防洪抢险工作;组织做好水库等水务工程设施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市农业局:负责及时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受灾信息,做好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种植业、畜牧业、渔业防灾减灾和灾后复产工作,组织协调灾后复产所需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
(15)市卫生局: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受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蔓延。做好高温中暑等气象灾害应急相关工作。
(16)市环保局:负责提供环境监测信息;对由气象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监测并提出控制措施;负责对气象灾害次生和衍生的环境灾害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
(17)市林业园林局:负责组织林业气象灾害、森林火灾防御工作;提供林业受灾信息和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动态信息;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林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市政、园林和绿化设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工作以及维护管理和灾后修复工作。
(18)市文体旅游局:监督指导旅游景区开展安全生产工作;限制旅游团队进入受灾地区和路段;配合灾区组织协调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撤离。
(19)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做好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规避气象灾害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提供工矿贸企业因气象灾害次生衍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伤的有关信息;参与或协调气象灾害次生衍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20)市人社局:负责协调劳动者维权,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高温下不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强行工作的企业。
(21)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街道、镇辖区规划范围内影响气象灾害防御安全的违法建(构)筑物;配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设施及地下管道气象灾害应急抢险工作。
(22)广州新塘海事处:负责及时将市气象局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向辖区水域船舶通报;协调、指导辖区船舶防抗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参考气象条件,协调各方力量开展辖区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3)增城供电局:负责灾区电力调度和供电设施抢修及支援工作。做好防灾救灾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24)市广播电视台:及时做好播报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25)中国电信增城分公司、中国移动增城分公司、中国联通增城分公司: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配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及时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负责向用户发送有关气象灾害预警、防御信息。
3 应急预警
3.1 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市气象局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气象灾害进行预警。具体预警级别如下表:
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级别
高温 | Ⅰ级预警 | 增城市高温红色预警信号生效。 |
Ⅱ级预警 | 增城市高温橙色预警信号生效。 | |
Ⅲ级预警 | 增城市高温黄色预警信号生效。 | |
大雾 | Ⅰ级预警 | 增城市大雾红色预警信号生效。 |
Ⅱ级预警 | 增城市大雾橙色预警信号生效。 | |
灰霾 | Ⅰ级预警 | 增城市灰霾黄色预警信号已持续生效5天以上。 |
Ⅱ级预警 | 增城市灰霾黄色预警信号已持续生效3天以上。 | |
Ⅲ级预警 | 增城市灰霾黄色预警信号生效。 | |
强对流 | Ⅰ级预警 | 增城市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或者增城市冰雹红色预警信号生效。 |
Ⅱ级预警 | 增城市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生效或者增城市冰雹橙色预警信号生效。 | |
Ⅲ级预警 | 增城市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生效。 | |
Ⅳ级预警 | 增城市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生效。 |
3.2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监测和发布
3.2.1 气象灾害信息监测和报告
市气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其所属气象台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市气象局应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办报告。
3.2.2 发布途径
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州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播报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根据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及时采取中断正常播出、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广电企业要按照国家的要求,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各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市各职能部门、各镇街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在学校、社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等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完善和扩充气象频道传播预警信息功能。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公众。加快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实现与气象灾害预警发布体系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预警信息在偏远山区的传播能力。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市气象局作为气象信息主要收集力量,负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其他各职能部门、各镇街协助,及时向市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2 响应启动
4.2.1 响应级别
按气象灾害预警级别,高温、大雾、灰霾相应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强对流相应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4.2.2 响应机制
4.2.2.1 I级响应
根据气象局报告的气象灾害I级预警信息指挥部立即并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2.2.2 II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根据气象局报告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级别,由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的II级、Ⅲ级或者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2.2.3 高温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响应级别 | III级响应 | II级响应 | I级响应 | |
宣传部 市应急办 市广播 电视台 增城日报社 | 负责对灾害事故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当出现I级、II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时,市政府应急办人员要在市应急指挥中心就位和待命。 宣传部根据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局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向媒体和市民发布。 | |||
市教育局 | 各学校做好学生防暑降温工作。 | 停止举行户外活动。 | 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停课,已到校学生和入园儿童应派专人负责看护并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 |
市公安局 |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防止车辆因高温造成自燃、爆胎等引发的交通事故。 | 公安消防部门特别注意因电器超负荷引起火灾的危险,告诫市民注意防火。 | 负责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 | |
市民政局 | 通知各社镇(街)做好高温预防工作,注意防暑降温,对贫困户、五保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 加强避暑、收容场所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暑降温。 | 采取紧急措施,对避暑人员随时救治。 | |
市城乡 建设局 | 建筑、施工等露天作业场所要采取有效防暑措施,防止发生人员中暑。 | 督促各建筑施工单位合理安排户外作业。户外作业人员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 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合理调配工作时间。 | |
市交通 运输局 | 对各交通物流企业、单位加强指导和组织,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 提示港口、码头、道路作业单位,合理安排户外作业;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应采取防护措施。 | 停止户外、道路路面作业。 | |
市水务局 | 做好生产和生活用水应急准备。 | 做好水源管理和调度,保障生产和生活用水。 | 采取临时应急措施,保障生产和生活用水。 | |
市农业局 | 对畜、禽以及种植、养殖物采取防高温保护措施。 | 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业、畜牧和养殖业的影响。 | 加强对农业、畜牧业和养殖业防暑防晒应对措施指导。 | |
市卫生局 | 宣传中暑救治常识,督促并指导有关单位落实防暑降温卫生保障措施。 | 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和儿童)因中暑引发其他疾病的防护措施。 | 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灾镇(街)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 |
市卫生局 | 加强对市场生产、流通防暑降温药品、防暑防晒化妆品、保健品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避免食品变质引发中毒事件。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12:00时前将汇总辖区内前24小时报告的高温中暑病例总数报指挥部。 | |||
市林业 园林局 | 加强各市政公园植物防暑防晒保护措施。 | 指导紧急预防高温林业的影响。 | 加强对林业防暑防晒应对措施指导。 | |
市文体 旅游局 | 对本市旅游景点、饭店和旅行社加强监管,督促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 采取措施,建议某些户外旅游项目暂时停止开放。 | 关闭户外旅游场所。 | |
市安监局 | 监督各成员单位,加强高温条件下安全生产管理。 | |||
市人社局 | 加强劳动安全监察,查处高温下不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强行工作的企业。 | 在高温时段根据情况发出停工建议。 | 部分行业停工停产。 | |
增城供电局 | 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故障。 | 采取错峰用电措施,保障用电供给和安全。 | ||
各镇街 | 及时了解高温信息,作好区内防暑降温、防病、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配合民政局,积极救助困难户、老弱人员;在辖区内广泛宣传防高温中暑常识。 |
4.2.2.4 大雾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响应级别 | II级响应 | I级响应 | |
市教育局 | 取消所有室外活动,及时了解天气信息并转告学校幼儿园的学生和儿童,并告知大雾天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妥善安排校内园内的学生和儿童。 | ||
市公安局 | 通过城区主要路口的电子屏幕及交通信息服务短信平台,向驾驶员发布有关道路动态信息,提醒他们途经盘山临水及崎岖道路时自觉放慢行驶速度,开启亮雾灯、近光灯及尾灯等,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 | 封闭高速公路,对机场、客运站、市内交通采取分流和管制措施。 | |
交通运输局 | 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港口码头航运的安全管理,大雾天气时交通安全注意事项的宣传工作。 | ||
市农业局 | 对大雾天可能影响的农作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提醒作业渔船(包括捕捞渔船、休闲渔船、运输船等)及人员目前的天气状况,并告知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 ||
市广播 电视台 增城日报社 | 提醒市民尽量不要出门行走,更不要早起锻炼,非出门行走不可的最好戴上口罩,外出归来,应立即清洗面部及裸露的肌肤,注意交通安全。 | 提醒户外人员应使用口罩等防护器具,尽早到室内躲避浓雾天气,注意交通安全。 |
4.2.2.5 灰霾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响应级别 | III级响应 | II级响应 | I级响应 |
市气象局 | 负责灰霾监测分析,发布灰霾警告信号,收集灰霾灾害事件,负责减轻灰霾影响的科普宣传工作;联合市环保局发布空气质量预报。 | ||
市公安局 | 负责路面交通安全管理。 | ||
市交通 运输局 | 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港口码头航运的安全管理,灰霾天气时交通安全注意事项的宣传工作。 | ||
市环保局 | 负责监测大气主要污染浓度及变化趋势,发布空气污染指数实况,联合市气象局发布空气质量预报。 | ||
市卫生局 | 负责监视疾病发生状况,发出易发疾病预告,提出灰霾天气下防御疾病的措施。 |
4.2.2.6 强对流应急响应
4.3 应急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市气象局发布灾害预警变更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 恢复重建
5.1 制订规划
市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确保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2调查评估
市气象局组织有关单位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灾情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市政府。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市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市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众积极参加气象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依托市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反应快速、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和配置移动式气象监测站和流动气象服务台,为现场抢险救灾提供气象服务支持;有关单位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实施
加强城市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护工程建设和应急维护,规划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配套工程建设,完善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标识。加强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建设,建立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的信息数据库以及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确保应急处置调用及时、抢险到位。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和管理气象灾害防灾减灾专业队伍。公安、消防、武警部队、市政、卫生、交通等部门积极做好气象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市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组,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专家组主要职责:对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由专家组技术指导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公众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宣传
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及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文化、教育等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
6.4.2 培训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社会各媒体部门应大力开展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
6.4.3 演习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印发增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增府办〔200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