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8574号原告莫炯欣诉被告彭进喜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 告彭进喜:本院受理原告莫炯欣诉被告彭进喜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857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彭进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35600元借款本金及至2018年4月10日止的借款利息3210.07元,共计38810.07元予原告莫炯欣;并从2018年5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35%继续计付该35600元借款本金的后续利息予原告莫炯欣;二、驳回原告莫炯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5元(原告莫炯欣已预交),由原告莫炯欣负担4元,被告彭进喜负担771元。被告彭进喜负担的771元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莫炯欣已多预交的771元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莫炯欣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莫炯欣。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