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231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佳迅钢材经营部与被告余其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余其光: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佳迅钢材经营部与被告余其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223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 被告余其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1277元及该款从2019年9月9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佳迅钢材经营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31.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多预交诉讼费的1331.93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