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第6583号案原告叶家浩诉被告梁兆麟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梁兆麟、张明: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第6583号案原告叶家浩诉被告梁兆麟、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第6583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梁兆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88000元并支付以188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叶家浩;二、驳回原告叶家浩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为4390.98元,财产保全费1550元,合计5940.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45.98元,梁兆麟负担5595并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缴,本院将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5595元,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