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第1526号案原告杨淑荣诉被告林坚雄刘丽娟林坚强黄海军广东梦智圆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坚雄、刘丽娟、黄海军、广东梦智圆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第1526号案原告杨淑荣诉被告林坚雄、刘丽娟、林坚强、黄海军、广东梦智圆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第1526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林坚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66666.68元及截止至2017年9月6日止的利息2000元予原告杨淑荣;二、被告林坚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166666.68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杨淑荣;三、驳回原告杨淑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43.9元,被告林坚雄负担3997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缴,本院将强制执行,对于原告已预交的399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