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2529号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与被告张克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传票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克荣: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与被告张克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605民初12529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675.2元;2. 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公共分摊水费11.67元、公共分摊电费137.93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滞纳金(以每期逾期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为本金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千分之三计算,暂计至2018年7月4日为778.13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胡增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敏健、卢巧仪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