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0451号原告向自辉诉被告岳洪雷佛山市鑫易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岳洪雷、佛山市鑫易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0451号原告向自辉诉被告岳洪雷、佛山市鑫易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0451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500元及利息345元(从2018年12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暂共计11845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魏晶晶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黎燕华、梁丽华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0月29日上午0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