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佛山市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7〕94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全市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由630元/人月提高到900元/人月。
二、全市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530元/人月。
三、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按照原资金渠道筹措解决。各区对2017年1—6月未达到以上标准的月份按2017年6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7年新纳入低保范围的低保户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施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16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佛府办〔2016〕28号)同时废止。2017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以前的期间,参照本通知确定的标准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