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禅城区2011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区政府决定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现以2010年禅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746元和农民人均纯收入12468元为基数,确定我区2011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一、对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106984元,共征收213968元。本人2010年实际收入高于26746元的,对其超过部分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征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数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53492元,共征收106984元;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106984元,共征收213968元。 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240714元,共征收481428元;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数为基数,按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535元,共征收1070元。 二、对农村居民的征收标准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74808元,共征收149616元。本人2010年实际收入高于12468元的,对其超过部分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征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数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24936元,共征收49872元;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74808元,共征收149616元。 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112212元,共征收224424元;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数为基数,按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249元,共征收498元。 三、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以上征收标准从 执行,由禅城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