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居民看门诊将可报销
发布时间:2008-06-04 【字体:大、中、小】 ●居民参保费个人负担50%,目录内药品100%报销●门诊医保下月接受参保,禅城户籍居民均可参保 下月起,禅城区参加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看门诊可按规定报销 。 3日,禅城区政府召开实施禅城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动员大会,向社会公布《佛山市禅城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各镇(街)有关工作人员和各医院负责人严格落实这件惠及60万禅城居民的民生大事。据悉,相关实施细则将于本月内公布,7月1日起施行。 户籍居民均可参保 《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因此,凡是禅城区户籍城乡居民均可参保。 原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的低保特困等需要医疗照顾的人群(持有有效医疗照顾证人员)的门诊报销,在《实施方案》实施时合并运作。 个人负担50%保费 据了解,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各负担30元,个人负担60元。 每年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门诊医保下月接受参保。参保人所选定医疗机构及享受待遇的时限以一个保险年度核定,中途不予增员、减员及变更。 以家庭为单位参保 参保人以家庭为单位,按就近、便利、自愿的原则参保(不能重复参保),在户口所在村(居)委会参保登记和缴费(首年度 暂定为一个村限定一家医疗机构)。 户口在村委会的,可以村集体为单位(首年度暂定为一个村限定一家医疗机构)在户口所在村委会参保登记和缴费。目录内药品100%报销 在《佛山市禅城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予以100%报销。中草药方剂每剂减免3元。 《药品目录》目录将参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城镇职工相关规定另行制订。 定点机构优先选用目录药品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并优先选用《药品目录》内药品,控制自费项目的使用率,使用自费项目的患者不得超过就诊患者的25%,切实减轻群众经济负担。 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并享受门诊特定病种报销的参保人及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享受门诊特定病种报销的参保人,其特定病种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仍由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超过最高支付限制额后所发生的门诊费用符合本规定的纳入本制度报销范围。5类情况不能报销 《实施方案》规定5类情况不能报销:门诊挂号费、诊查费、病历工本费、留观床位费;《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各种检查及治疗费用;参保人在非选定医院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其他规定不予报销的费用。(来源:珠江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