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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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19日发表
2010年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至2010年6月30日止,欠缴地方税收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单位)和欠缴税收的个体工商户,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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