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山市村(社区)行政
事务准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1日
佛山市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36号)、《广东省民政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减负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5〕142号)和《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等六个加强社会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佛办发〔2012〕14号)等精神,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切实减轻村(社区)行政事务负担,清晰界定社区职责边界,全面实施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关于“四个全面”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创新基层社区治理为重点,以完善村(社区)公共服务为基础,以深化村(社区)减负增效为目标,结合我市村(社区)建设实际,建立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制度,理顺村(社区)工作关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全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坚持依法行政,切实转变职能,正确处理与居民自治组织的关系。
(二)依法准入原则。全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以法律、法规或市以上(含)党委、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充分兼顾村(社区)的承接能力,将与村(社区)居民群众利益相关,且确实需要村(社区)承担或协助的行政事务事项,经一定程序审批后,交由村(社区)承担或协助办理。
(三)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赋予村(社区)相应的工作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三、工作内容
(一)村(社区)行政事务事项。
各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市民政部门制定的佛山市村(社区)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见***1),制定本区村(社区)行政事务目录及村(社区)行政事务禁入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1.目录的内容。村(社区)行政事务目录包含村(居)委会依法承担和依法协助的法定村(社区)事务事项。法定村(社区)事务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由村(居)委会承担的村(社区)事务和依法协助完成的行政事务的事项。同时,明确各村(社区)行政事务事项的权限范围,村(居)委会在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
村(社区)行政事务禁入目录,是指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履行职责,禁止由村(居)委会承担或协助的行政事务事项。
2.目录的制定。村(社区)行政事务目录根据本地实际适时进行制定调整,制定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当年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事项,经批准后补充到年度村(社区)行政事务目录。
村(社区)行政事务禁入目录应逐批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准入程序。
已列入村(社区)行政事务目录的行政事务事项,为已经批准进入村(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未列入村(社区)行政事务目录的需由村(居)委会承担或者协助办理的行政事务事项,市、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准入程序向区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办公室申请。同时,市、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不得将未批准列入村(社区)行政事务目录的行政事务事项强行下达给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准入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申请实行集中办理。每年10月底前,下一年度需由村(居)委会承担或者协助办理的行政事务事项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区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佛山市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事项审批表》(见***3)及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准入事项的内容、必要性、时间、人员安排、经费保障途径及赋予村(社区)的权限等。
2.审核审批。区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机构汇总各相关部门的申请材料后,组织职能部门代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代表、村(居)委会代表等召开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事项评审会议,对申请事项统一研究审核,并根据申请事项的可行性、合理性提出审核意见,报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审批。对举办培训、开展调查等临时性项目需由村(居)委会承担或者协助办理的,可即时审核。
(三)签订行政事务准入村(社区)服务合同。
经批准进入村(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由区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与村(居)委会签订行政事务准入村(社区)服务合同,并备案。行政事务准入村(社区)服务合同应当约定服务的范围、目标任务、服务要求和服务期限,工作经费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经批准进入村(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按事项性质分为依法承担、依法协助、购买服务等类型。其中,购买服务类型的行政事务事项须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在行政事务准入村(社区)服务合同中明确经费标准、经费支付方式等内容。其他行政事务事项可结合实际情况,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配套相关人员补助、工作经费等。
对于未签订行政事务准入村(社区)服务合同的行政事务事项,村(社区)有权拒绝接受。对于签订行政事务准入村(社区)服务合同时出现争议,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难以协调的行政事务事项,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填写处理意见上报区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机构,若仍无法协调可上报市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办公室。
四、制度保障
(一)建立按季反馈制度。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每个季度组织村(社区)填写《佛山市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工作报表》(见***4),统计本季度内是否有违规进入村(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对于违规进入村(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就有关情况摸底调查,并与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沟通。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履行准入审批程序,违规向村(居)委会委托或转移村(社区)行政事务目录范围外的行政事务事项的,相关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村(社区)可向监察机关或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机构投诉,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建立监督巡查制度。全市各级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办公室会同监察部门及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落实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巡查。
(四)建立定期评议制度。有行政事务事项进入村(社区)的政府职能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定期接受评议。评议由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办公室组织,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社区行政服务中心、居民代表、辖区单位代表人员等参加,重点评议行政事务准入村(社区)后的成效、经费落实情况和居民的认可情况等。评议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审批行政事务进入村(社区)的重要参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政府要把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全市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准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应追究责任。全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本部门进入村(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依据村(社区)行政事务目录及村(社区)行政事务禁入目录,做好清理工作,切实减轻村(社区)负担,优化村(社区)建设环境。
(二)实行分级管理。在佛山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下加设市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牵头办理市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业务指导等。
各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机构要相应成立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统筹机制,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地区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对本级职能部门或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申请进行研究、审批;对行政事务事项进入村(社区)后人财物等保障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管理是否理顺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进入村(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的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等。各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办公室要制定开展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文件。
(三)明确镇(街道)职责。各镇(街道)要做好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工作的落实、***、检查、反馈工作。对于进入村(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若已纳入村(社区)行政事务目录,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对村(社区)的工作指导;若未纳入村(社区)行政事务目录或超出了村(社区)行政事务权限范围,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向区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办公室反映。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主动承担,不能摊派或转嫁到村(社区)。
(四)保障工作经费。加大财政保障力度,统筹整合各级、各部门有关社区建设资金,重点保障社区工作经费、人员报酬、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以及社区服务设施和信息化建设经费,更好地为群众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村(居)委会对村(社区)准入行政事务工作经费的使用,应当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控制评比考核。除省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及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文件明确要求开展的村(社区)创建评比外,其他原则上予以取消。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考核村(社区)仅限于法定村(社区)事务事项,对准入事务事项实行协议评估。对必须开展的村(社区)创建评比,有关职能部门应简化考评的方式、程序和内容等。对纳入村(社区)行政事务目录的考核检查项目,有关职能部门应采取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考核的方式进行,切实减轻村(社区)工作负担。
(六)按时报送材料。2016年12月底前,各区有关部门要向市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办公室(市民政局)上报相关制度文件,包括:区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区村(社区)行政事务目录、区村(社区)行政事务禁入目录、区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每季度末,各区要报送本地区村(社区)准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经市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办公室汇总后上报佛山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
***:1.佛山市村(社区)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
2.佛山市村(社区)行政事务事项清理明细表
3.佛山市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事项审批表
4.佛山市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工作报表
***1
佛山市村(社区)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
一、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
(一)村民委员会依法承担事项。
序号 | 类别 | 事项内容 | 国家法律法规或者 ***、广东省人民 政府规章依据 |
1 | 接受领导、指导和监督 | 服从、接受***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维护***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4条 |
2 | 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接受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5条、第43条,《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5条 | |
3 | 接受由区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的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配合开展相关审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5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38条 | |
4 | 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监督,配合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0条、第34条 | |
5 |
| 每年年终接受一次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监督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的民主评议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3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37条 |
6 | 接受由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的培训工作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42条 | |
7 | 依法履职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依法办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0条、第31条 |
8 | 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 |
9 | 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10条、第21条、第26条,《广东省实施 | |
10 | 将涉及村和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形成议案,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作出决定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31条 | |
11 |
| 将经公布的村务公开草案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审查;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结束后将其决定、决议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审查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第11条、第24条、第28条,《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47条,《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9条 |
12 | 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0条 | |
13 | 加强机构建设 | 提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方案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审议;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移交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9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31条、39条,《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2条 |
14 | 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广东省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下,在市、区人民政府的组织实施下,在各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依法依规按时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审议 |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4条、第5条、第6条 | |
15 |
| 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管理、计划生育、公共福利、群众文体、社会建设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8条 |
16 | 支持和配合在村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并支持和配合其开展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34条 | |
17 |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村民小组,并领导村民小组开展工作;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更名、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相关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后提出;督促村民小组实行组务公开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2条、第32条 | |
18 | 综合管理 | 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
19 | 依法依规组织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2条 | |
20 |
| 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
21 | 调解民间纠纷,受理村民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关系,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7条、第9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8条、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7条、第8条 | |
22 | 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 |
23 | 加强与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的工作协商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23条 | |
24 | 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 |
25 | 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 |
26 |
| 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
27 | 做好公共卫生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 |
28 |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 |
29 | 规范管理本村财务、政府拨款和捐赠资金,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定期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 |
30 | 建立和完善村务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整理和统一妥善保管村务档案,并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方便、允许村民查阅 | 《广东省档案条例》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4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40条,《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12条 | |
31 |
| 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在本村规范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等,依照省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村务公开事项指导目录和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具体目录,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编制村务公开草案,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将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布,并保证村务公开事项全面、准确、真实,接受村民查询;根据实际需要,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明白卡、入户告知、网络、手机等多种方式同步公开村务;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32条、第33条,《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2条、第3条、第4条、第9条、第10条 |
32 | 综合服务 | 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43条 |
33 | 推动农村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村级文化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 |
34 |
| 办理本居住地区村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
35 | 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开展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 |
36 | 照顾五保户、低保户、军烈属和残疾人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 |
37 | 发展经济 | 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8条、第9条 |
38 | 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 |
39 | 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 |
40 | 宣传教育 |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19条 |
41 | 教育村民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义务;教育村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 |
42 | 联系村民 | 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维护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条、第9条、第13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条、第9条、第15条, |
43 | 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 |
44 | 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等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0条 | |
45 | 收集村民对党委政府和村务管理等意见、投诉;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 |
(二)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事项。
序号 | 类别 | 事项内容 | 国家法律法规或者 ***、广东省人民 政府规章依据 |
1 | 国防和军队建设 | 将国防教育纳入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村民进行国防教育;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21条 |
2 | 配合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 《征兵工作条例》第21条 | |
3 | 退役士兵回安置地时,应热情接待,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 《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第6条、《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
4 | 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做好优抚对象的优待、服务和管理工作 | 《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第2条 | |
5 | 文体教育 | 配合政府对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做好保护工作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9条 |
6 | 文物保护单位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2条 | |
7 | 协助政府做好全民健身相关工作,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2条,《全民健身条例》第17条 | |
8 |
| 发展文化教育,完善村级文化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协助政府做好义务教育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协助组织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4条,《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3条 |
9 | 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10条、第20条 | |
10 | 协助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 |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第5条 | |
11 | 安全保卫 |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
12 | 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 | 《民兵工作条例》第11条 | |
13 | 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9条、第55条 | |
14 | 组建、领导群众治安联防组织 | 《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 | |
15 | 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2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8条,《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7条 | |
16 |
| 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督促村民遵守;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以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条、第32条、第41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7条、第15条 |
17 | 支持和配合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4条 | |
18 | 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加强对村级组织成员的禁毒宣传教育;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16条、第17条、第19条 | |
19 | 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对村级组织成员和村民进行禁赌教育,发现***及时制止或者报告公安机关查处 | 《广东省禁止***条例》第10条 | |
20 | 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 《禁止传销条例》第12条 | |
21 |
| 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条 |
22 | 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和自然灾害应急演练及救灾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6条,《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第3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15条 | |
23 | 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28条 | |
24 | 社会保障 | 支持和组织村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 |
25 | 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4条 | |
26 | 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7条 | |
27 | 协助办理收养子女委托手续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4条、第5条 | |
28 |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 |
29 | 权益维护 | 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监督赡养协议的履行(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督促其履行;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做好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条、第20条、第24条、第38条 |
30 |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参与健康有益的活动;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做好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第13条、第28条、第47条,《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3条、第51条、第52条、第57条,《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3条、第8条 | |
31 | 保障妇女的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条 | |
32 |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村民委员会可以同意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其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担任其监护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 |
33 | 依法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就业、经商、居住等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公共服务权利和参与社区管理的权利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 |
34 | 对提出请求的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予以劝阻和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 | |
35 | 为法律受援人出具相关证明;可以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代为申请法律援助 |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25条,《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第13条、第14条、第15条 | |
36 | 卫生计生 | 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5条 |
37 |
| 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组织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9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0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9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条 |
38 | 动员和组织本村适龄公民参加义务献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6条 | |
39 | 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2条 | |
40 | 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教育村民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做好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流动人口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第9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8条、第14条 | |
41 | 农业工作 | 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行为 |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21条 |
42 | 实施退耕还林的村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 《退耕还林条例》第46条 | |
43 | 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15条 | |
44 | 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37条 | |
45 | 村庄规划建设 | 引导村民合理建设住宅;向上申请的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村民委员会签署书面意见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1条 |
46 | 保存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并在村庄公共场所公布;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并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申请材料中需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在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协助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征求村民对村庄规划的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22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16条、第24条、第37条 | |
47 | 统计和普查工作 | 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24条 |
48 | 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3条 | |
49 | 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16条 | |
50 | 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12条、第17条 | |
51 | 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 《土地调查条例》第10条 | |
52 | 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 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村民委员会承担的服务事项(除已明确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依规承担或协助或支持的事项内容)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14条 |
53 | 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村民委员会承担的服务事项(除已明确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依规承担或协助或支持的事项内容)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14条 | |
54 |
| 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村民委员会承担的服务事项(除已明确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依规承担或协助或支持的事项内容)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14条 |
55 | 其他适宜由村民委员会承担的服务事项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14条 | |
56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辖区村民的需要,村民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能够如实掌握的情况,给予出具相关证明,禁入事项除外 | ||
57 | 其他依法依规协助政府工作的事项 |
(三)应取消和禁入事项。
序号 | 禁入事项及印章禁止使用事项 |
1 | 为群众出具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待业情况证明、失业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补领婚姻登记证除外)、生育情况证明、计生证明、独生证明、收养关系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村民间亲属和财产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历史遗留问题证明、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证明、预防接种证明、土地山林权属证明、新旧门牌证明、统筹门诊证明、资格考试的审核证明、死亡证明、申请入户证明、死亡需要注销户口的证明、家庭三代有无遗传性疾病证明、讼诉证明、各项遗失证明、病痛证明、出国旅游相关情况证明、民用电使用权属证明、双无情况证明(部队家属申请补贴需要)、户籍情况证明、名字变更相关情况证明、申请港澳定居相关情况证明、房屋地址证明、居住地情况证明、租赁关系证明、遗失***相关情况证明、遗失证照相关情况证明、税务用土地权属证明、遗失出生证证明、非本户籍出生和死亡证明(公证用)、公证处要求开具的赠与证明和公证证明等系列、房屋用途产权证明、社保年审生存证明等(涉及省外相关地区、相关单位要求村民委员会出具有关证明的,从方便群众办事出发,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掌握情况,经集体讨论决定后决定是否出具有关证明) |
2 | 道路交通安全(除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外) |
3 | 工商执照年审 |
4 | 村民委员会与辖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
5 | 综合治税 |
6 | 各类未经市、区党委、政府批准的满意度测评调查、统计调查 |
7 | 各类分配的募捐任务 |
8 | 各类摊派的报刊、杂志订阅任务 |
9 | 以村为责任主体的各类行政执法(如排查登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与违法行为、排查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与违法违规行为、计划生育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等) |
10 | 行业管理(如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小理发美容店、小旅店、沐足、小歌舞厅影剧院等) |
11 | 各职能部门单独组织的考核评比活动(影响村民委员会成员年度民主评议的除外) |
12 | 思想品德鉴定表 |
13 | 学生毕业时需要到户籍地填写一张工作、学习、思想等表现的表格 |
14 | 正常死亡医学证明申请表 |
15 | 小额贷款个人信息 |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承担事项。
序号 | 类别 | 事项内容 | 国家法律法规或者 ***、广东省人民 政府规章依据 |
1 | 接受指导、监督和培训 | 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接受镇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2条、第3条、第15条 |
2 | 接受居民监督 |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 |
3 | 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定期培训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3条 | |
4 | 依法履职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依法办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12条 |
5 | 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12条,《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 |
6 | 向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召开和主持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第10条 | |
7 | 将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形成议案,提交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 | |
8 | 将居民会议讨论制定的居民公约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并监督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 | |
9 | 加强机构建设 | 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采取民主的方法进行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 |
10 | 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 | |
11 | 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7条 | |
12 | 综合管理 | 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条、第2条 |
13 | 调解民间纠纷,受理居民纠纷,促进居民团结和家庭和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7条、第8条 | |
14 | 监督和教育编入居民小组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 | |
15 | 加强与驻本社区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协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3条 | |
16 | 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 | |
17 | 爱护公共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 | |
18 | 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 | |
19 | 按照规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2条 | |
20 |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社区,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 | |
21 |
| 做好各项会议记录工作,规范整理和妥善保管居务档案 | 《广东省档案条例》第11条 |
22 | 在本社区规范设置固定居务公开栏、居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等,依照省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居务公开事项指导目录和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具体目录,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编制居务公开草案(提交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将涉及居民切身利益、本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布,并保证居务公开事项全面、准确、真实,接受居民查询;根据实际需要,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明白卡、入户告知、网络、手机等多种方式同步公开居务;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居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居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16条 | |
23 | 宣传教育 |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 |
24 | 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5条 | |
25 | 综合服务 |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办理本地区的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可以接受居民和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捐助、赞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16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8条 |
26 | 动员社区各方面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举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4条 | |
27 | 因地制宜兴办福利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4条 | |
28 | 有条件的,可以兴办经济实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4条 | |
29 | 联系居民 | 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维护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8条 |
30 | 热心为居民服务,接受居民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等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12条 | |
31 | 收集居民对党委政府和居务管理等意见、投诉;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 |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事项。
序号 | 类别 | 事项内容 | 国家法律法规或者 ***、广东省人民 政府规章依据 |
1 | 国防和军队建设 | 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进行国防教育;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21条 |
2 | 配合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 《征兵工作条例》第21条 | |
3 | 退役士兵回安置地时,应热情接待,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 《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第6条、《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
4 | 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 《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第2条 | |
5 | 文体教育 | 配合政府对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做好保护工作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9条 |
6 | 文物保护单位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2条 | |
7 | 协助政府做好全民健身相关工作,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2条,《全民健全条例》第17条 | |
8 |
| 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青少年教育工作;协助政府做好义务教育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协助组织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4条,《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3条 |
9 | 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结合居民的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要开展科普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21条 | |
10 | 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10条、第20条 | |
11 | 协助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 |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第5条 | |
12 | 安全保卫 |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 |
13 | 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9条、第55条 | |
14 | 组建、领导群众治安联防组织 | 《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 | |
15 | 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2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8条,《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7条 | |
16 |
| 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督促居民遵守;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以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条、第32条、第41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7条、第15条 |
17 | 支持和配合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4条 | |
18 | 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16条、第17条、第19条 | |
19 | 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对社区组织成员和居民进行禁赌教育,发现***及时制止或者报告公安机关查处 | 《广东省禁止***条例》第9条 | |
20 | 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 《禁止传销条例》第12条 | |
21 |
| 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条 |
22 | 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和自然灾害应急演练及救灾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6条,《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第3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15条 | |
23 | 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37条 | |
24 | 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28条 | |
25 | 社会保障 | 支持和组织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 |
26 | 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4条 | |
27 | 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优抚救济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 | |
28 | 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7条 | |
29 | 协助办理收养子女委托手续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4条、第5条 | |
30 | 权益维护 | 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监督赡养协议的履行(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督促其履行;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条、第20条、第24条、第38点 |
31 |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参与健康有益的活动;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第13条、第28条、第47条,《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3条、第51条、第52条、第57条,《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3条、第8条 | |
32 | 保障妇女的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条 | |
33 |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居民委员会可以同意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其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居民委员会可以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居民委员会可以担任其监护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 |
34 | 对提出请求的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予以劝阻和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 | |
35 | 为法律受援人出具相关证明;可以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代为申请法律援助 |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25条,《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第13条、第14条、第15条 | |
36 | 卫生计生 | 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公共卫生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 |
37 | 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5条 | |
38 |
| 组织居民参与社区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组织居民受种第一类疫苗;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9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0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9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条 |
39 | 动员和组织本社区适龄公民参加义务献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6条 | |
40 | 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2条 | |
41 | 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流动人口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8条、第14条 | |
42 | 普查工作 | 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3条 |
43 | 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16条 | |
44 | 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 《土地调查条例》第10条 | |
45 | 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 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居民委员会承担的服务事项(除已明确由居民委员会依法依规承担或协助或支持的事项内容)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14条 |
46 | 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居民委员会承担的服务事项(除已明确由居民委员会依法依规承担或协助或支持的事项内容)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14条 | |
47 |
| 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适宜由居民委员会承担的服务事项(除已明确由居民委员会依法依规承担或协助或支持的事项内容)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14条 |
48 | 其他适宜由居民委员会承担的服务事项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14条 | |
49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辖区居民的需要,居民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能够如实掌握的情况,给予出具相关证明,禁入事项除外 | ||
50 | 其他依法依规协助政府工作的事项 |
(三)应取消和禁入事项。
序号 | 禁入事项以及印章禁止使用事项 |
1 | 为群众出具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待业情况证明、失业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补领婚姻登记证除外)、生育情况证明、计生证明、独生证明、死亡证明、收养关系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居民间亲属和财产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历史遗留问题证明、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证明、预防接种证明、土地权属证明、新旧门牌证明、统筹门诊证明、资格考试的审核证明、申请入户证明、死亡需要注销户口的证明、家庭三代有无遗传性疾病证明、讼诉证明、各项遗失证明、病痛证明、出国旅游相关情况证明、民用电使用权属证明、双无情况证明(部队家属申请补贴需要)、户籍情况证明、名字变更相关情况证明、申请港澳定居相关情况证明、房屋地址证明、居住地情况证明、租赁关系证明、遗失***相关情况证明、遗失证照相关情况证明、税务用土地权属证明、遗失出生证证明、非本户籍出生和死亡证明(公证用)、公证处要求开具的赠与证明和公证证明等系列、房屋用途产权证明、社保年审生存证明等应当由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负责的证明、核实事项、招聘单位入职证明等(涉及省外相关地区、相关单位要求居民委员会出具有关证明的,从方便群众办事出发,居民委员会可根据掌握情况,经集体讨论决定后决定是否出具有关证明) |
2 | 道路交通安全(除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外) |
3 | 工商执照年审 |
4 | 居委会与辖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
5 | 综合治税 |
6 | 各类未经市、区党委、政府批准的满意度测评调查、统计调查 |
7 | 各类分配的募捐任务 |
8 | 各类摊派的报刊、杂志订阅任务 |
9 | 以社区为责任主体的各类行政执法(如排查登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与违法行为、排查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与违法违规行为、计划生育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等) |
10 | 行业管理(如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小理发美容店、小旅店、沐足、小歌舞厅影剧院等) |
11 | 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经济创收等任务 |
12 | 各职能部门单独组织的考核评比活动(影响居民委员会成员年度民主评议的除外) |
13 | 大门挂除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以外的所有牌子 |
14 | 废旧电池回收 |
15 | 社区居民思想道德品德鉴定 |
16 | 社区居委会室内张挂各类牌匾 |
17 | 各类保险的销售 |
对事项性质的解释说明:
1.依法承担指法律、法规规定由村(居)委会承担的事务事项。
2.依法协助指法律、法规规定由村(居)委会协助完成的事务事项。
***2
佛山市村(社区)行政事务事项清理明细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清理意见 | 备注 | ||
保留 | 取消 | 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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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请在清理意见“保留”、“取消”、“调整”下打“√”,若为“调整”,请在备注栏里注明调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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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事项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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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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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准入的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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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准入事务 或工作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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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准入原因 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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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进入时间 | 临时性□ | 从 年 月到 年 月 | |||
阶段性□ | 从 年 月到 年 月 | ||||
常规性□ | 长期 | ||||
下放给村(社区)的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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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社区)的工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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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给村(社区)的工作经费及相关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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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审批 | |||||
区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办公室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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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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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申请书附后,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准入事项的内容、必要性、时间、人员安排、经费保障途径及赋予社区的权限等。 | ||||
备注:本表连同申请书一式三份。
***4
佛山市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工作报表
街道(镇)名称(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村、社区名称 | 是否有违规进入村、社区的行政事务 | 违规进入村、社区的行政事务情况 | 备注 | ||
内容 | 涉及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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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街道办)协调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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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办公室协调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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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组织村、社区按季度填写本表。若无违规进入村、社区的行政事务,可直接填“无”;若有违规进入村、社区的行政事务,请填写事项内容、涉及部门,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办公室逐级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