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办事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办事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各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各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各单位完成各项计划和工作任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办事处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优化支出结构,量入为出;保证正常经费开支,兼顾重点项目,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编制单位预算,统筹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办事处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优化支出结构,提高单位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均应纳入办事处财政预算,实行收入统筹、核定支出、差额补助。
第五条 各单位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财政状况和收支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收支预算。各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六条 各单位根据收支实际情况,参照办事处财务管理中心拟定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部门预算,由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办事处财务管理中心核定并汇总,形成办事处财政预算(草案),并经办事处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八条 各单位年度预算数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照办事处财政资金支出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办事处财务管理中心酌情调整预算数。
第九条 各单位需将年初安排的预算项目逐项分解,按季度制定支出计划报办事处财务管理中心。每季末,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各单位支出计划的完成情况,对未完成序时进度的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条 预算资金审批
(一)各单位列入预算计划的基本经费(指用于维持单位一般运行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劳务费、办公经费、交通、水电、物业管理、维修、零星办公设备购置等经费),由用款单位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并按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规定程序在新区部门预算系统直接申请。
(二)各单位列入预算计划项目的经费和上级追加专项经费,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需填写《南澳办事处预算项目实施呈批表》,按审批权限报办事处相关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项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项目经单位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办事处主任审批;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项目经单位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并征得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同意,提交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单位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并征得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同意,提交办事处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由用款单位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并按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规定程序在新区部门预算系统直接申请。
(三)未列入预算计划的临时请款,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南澳办事处临时项目请款审批表》,办事处分管领导提出意见,交办事处财务管理中心提出用款建议后,按审批权限报办事处相关领导审批后实施: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办事处分管财经副主任审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经办事处分管财经副主任提出意见后,报办事处办事处主任审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报党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联合审批;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经费经办事处分管财经副主任提出意见并征得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同意,提交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费经办事处分管财经副主任提出意见并征得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同意,提交办事处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四)应急专项资金的请款,由申请用款单位先向办事处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情况提出申请额度,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按本制度第十条(三)办理,情况特别紧急的,可根据申请单位或突发事件处理的实际需要,由办事应急部门签署意见,报分管应急工作的办事处领导审批后,由财管中心紧急拨款,办事处应急部门应督促用款单位在一周内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补办资金手续,并报办事处财务管理中心核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各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财政预算拨款(补助)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核拨给各单位的财政预算内资金。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各单位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即各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各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各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直接存入或定期缴交财政专户统筹使用。所有收入必须使用正式***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外购或自制的收款收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人员支出管理(含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
(一)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正常基本支出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经组织部门核定后执行。
(二)福利及社会保障费的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标准或增加项目。社会保障费不得由单位全额负担,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必须由个人负担。严禁利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
第十四条 公用支出和项目管理(含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
(一)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应厉行节约,从严控制,业务招待按《南澳办事处接待管理制度(试行)》执行。
(二)工作误餐费用。因公外出办事或加班无法在机关食堂用餐,可根据实际安排工作餐,误餐按上级有关规定标准开支。工作误餐费用由部门经办人根据实际填写报销凭证,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业务领导提出意见,报分管财经副主任审批。
(三)电话费。各单位配备公务电话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四)车辆费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车辆编制及标准配备车辆,严格控制车辆费用。车辆维修企业应在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预选供应商库中选取,车辆维修费按支出审批权限经批准同意,方可进行维修,并提供维修清单,否则不予报销。车辆各种违章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责,不得报销。
(五)学历培训费用。各单位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历培训费用由组织部审定,经领导审批后报销。
(六)外出参观学习费用。各单位工作人员组织外出参观学习要从严控制,确须外出参观学习的,提出书面申请,由办事处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党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联合审批。
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日常公务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购置、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工作误餐费以及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其他支出原则上以公务卡结算,在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按规定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转账支付的财政支出,仍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为避免多头付款或资金超付情况发生,各单位支付分期付款或应付款项时,必须先经办事处财务管理中心人员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七条 各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支出,确需安排支出的,按照《南澳办事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报废及其他日常管理,按照《南澳办事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制度,所有支出必须做到凭证合法、内容真实、手续齐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干部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根据规定颁发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五)其他必须的支出。
第十九条 除本规定第十八条外,财务人员支付各种支出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应当以银行转帐结算方式支付。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大宗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银行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在单位的备用金中支付;凡应由政府集中采购的大宗或大额的资产购置,按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所有现金收入必须存入银行开立的帐户,不得直接从现金收入中支付各种支出(即坐支)。
第二十二条 严禁公款私借。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并符合现金使用范围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1万元以下(含1万元)按支出审批的相应权限分别报办事处分管领导、分管财经副主任批准;1万元以上由办事处分管领导和分管财经副主任出具意见后,报办事处主任审批。所有借款必须填写借款用途、借款时间、借款人及归还期限。到期的借款,由相关责任人及时督促经办人报帐归还。借款出差人员回单位后,3个工作日内应到财务部门报帐,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报销手续且有欠款的,财务部门有权在当月工资中扣回。外单位、个人因私借款一律不予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立“账外账”。
第六章 支出审批权限
第二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正常的人员经费支出(按组织部门核定发放的工资、津贴、福利、社保、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及银行代扣的水电费、网络费、通讯费、银行手续费,由单位负责人直接审批,其他经费支出(不含业务接待费、工作误餐费用)均须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2000元以下(含2000元)由单位负责人直接审批;
(二)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支出项目,由单位负责人出具意见后报办事处分管领导审批;
上述(一)、(二)项中经费归口在办事处本级预算的部门,其相应额度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办事处分管领导出具意见后报办事处分管财经副主任审批;
(三)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支出项目,由单位负责人、办事处分管领导、分管财经副主任分别出具意见后,报办事处主任审批;
(四)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支出项目,由单位负责人、办事处分管领导、分管财经副主任分别出具意见后,报党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联合审批;
(五)10万元以上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办事处分管领导、分管财经副主任分别出具意见,经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同意,提交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由办事处主任视具体情况向办事处领导班子通报;已经由办事处党政联席会或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定的,并已签订合同或协议的项目,按进度一次支付10万元以上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办事处分管领导、分管财经副主任分别出具意见后,报党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联合审批。
第二十五条 预算资金指标和财政专户资金的内部调拨(指不改变资金用途及分配的内部往来)由财务管理中心主任审批后调整或拨转。
第二十六条 社区工作站或与办事处关联的下属单位(列入部门预算的单位除外)申请的财政资金,应由用款单位根据项目规模预算所需经费,按本制度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后实施,项目完成后,按实际支出(实际支出不得超预算)填写《南澳办事处财政资金支付申请表》报办事处财务管理中心审核,由办事处分管财经副主任审批后下拨。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各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况表等有关附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二十八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收支情况、人员增减、资产管理等。
第二十九条 已纳入统一核算的单位的财务报告统一由财务管理中心出具,未纳入统一核算的单位的财务报告由该单位会计部门出具。财务管理中心或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于次月15日前报送办事处财务管理中心及办事处分管领导。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财务监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各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主动接受办事处纪工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财务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四)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 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各单位(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巧立名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乱罚款、乱收费。办事处财务管理中心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充分发挥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不得对外投资、借款。事业单位投资和借款项目必须向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申报且经办事处审批后,方可实施,未按本规定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会计核算根据单位性质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南澳办事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南澳办事处财政资金审批制度(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