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7〕第078号(深圳市光明新区中心医院)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7〕第078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光明新区中心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0G3481245XQ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4月5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到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华夏路39号现场检查,在你单位废水总排放口采集水样,深圳市光明新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GHJ2017/SH083)显示,该废水中的氨氮浓度为19.0毫克/升,超过了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15毫克/升,超标0.27倍。2017年4月1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7]1022号),责令立即改正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照片、监测报告、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排污许可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执、授权委托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视频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7]第06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 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版)第五章§5.2.2裁量标准特别控制区-超过规定标准1倍以下-B类污染物处罚档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壹拾肆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7月6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