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从8月1日起调整出租汽车运价结构
为配合我市出租汽车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经市政府批准,我市从2012年8月1日起对出租汽车运价结构进行调整:
一是取消现行每车次2元的燃油附加费,调整出租车起步公里、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
二是适当调整停歇费(含交通阻塞、等候费)。
三是适当延长回空费计费里程。
四是增加电招费的收费项目,对通过电话招车的,可收取电招费。
其他项目收费标准维持原来不变。
在运价结构调整的同时,还实行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
此次运价结构调整是我市出租车综合整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市物价局强调:
一是要严格执行运价标准。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严格按照运价规定收费,对已按新的运价标准调定计价器的出租汽车,应严格按计价器显示的运价标准执行;对暂未按新的运价标准调定计价器的出租汽车,在过渡期间运价标准按汕头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分局监制、汕头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所印发的《汕头市出租汽车运价调整“调表过渡期”运价表》比照收费。运价调整 “调表过渡期”为2012年8月1日至8月25日,8月26日起我市出租汽车统一按计价器显示的运价标准执行。现行在用计价器中,由于计价器本身原因,部分里程只能显示小数点后1位或2位,不影响实际显示的收费标准。
二是要加强收费管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切实履行企业管理的主体职责,承担起对所属车辆、驾驶员收费管理的责任。出租汽车营运者应严格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使用并出具给乘客有效票据,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向乘客收取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是要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出租汽车必须在车厢内醒目位置标贴由汕头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分局监制的出租汽车明码标价签,接受群众监督。
希望广大乘客要积极配合运价结构调整工作,乘车时要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付费,不要讨价还价,共同为营造我市良好的出租车营运环境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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