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合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东部经济带新津启动片区的调整规划条件的公示
汕规公示〔2010〕187号
近日,本局收到市合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调整其位于东部经济带新津启动片区用地的容积率的相关文件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现对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用地位置:东部经济带新津启动片区
用地规模:总用地面积约58亩
调整内容:拟调整容积率:从4.5调整至5.4
调整后规划条件方案详见***。
有关上述项目的详细信息,可到汕头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科(黄山路32号投资大厦4楼)查询。
凡与以上申请事项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依照《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可在公示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述。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附图:
1、调整后规划条件方案
调整后规划条件方案
一、用地位置:东部经济带新津启动片区
二、用地性质:居住兼容商业用地(CR)。
三、用地总面积:38615.2 m2(57.923亩)
实用地:29940.3 m2(44.910 亩)
四、主要技术指标:
建筑密度≤25%
容 积 率≤5.4, 地面可建建筑面积不大于159811 m2(在容积率4.5的基础上增加20%用于阳台和悬挑实体面积)
绿 地 率≥25%
停车场(库):按150 m2配建一个车位,另外按容积率由3.0提高到4.5增加的建筑面积的5%、容积率由4.5提高到5.4增加的建筑面积的10%配套社会公共停车位,社会公共停车位用于外来车辆停放,不得出售和出租。
建筑间距及建筑退缩按《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规定执行。
建筑限高:100米。
五、项目主出入口可安排在用地西侧道路。规划设计时强化临路建筑立面、主出入口及出入口道路的景观设计;倡导人车分流的交通组织方式,并处理好内外交通衔接。
六、项目各类管线可接西侧道路
七、该项目需配建:
1、一处不小于160 m2社区用房
2、其他配套设施:配电房、垃圾间、加压水泵房、污水处理设施等项目自用设施,具体面积按照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东部经济带新津启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执行。
八、规划设计时应满足消防、环保等要求。
九、未涉及问题,应按《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规定、技术规范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2、调整用地位置示意图
联 系 人:柯瑶
联系电话:88787922 监督电话:88787909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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