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深圳市龙岗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城乡特困群众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和十六届五中全会有关加快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精神,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区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促进辖区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全区实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三化”宏伟目标以及把我区建设成为经济发达、文化先进、环境优美、社会和谐、人民富裕的现代化城区的要求,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协调救助行动,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区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为全面建设和谐龙岗效益龙岗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民政部门牵头,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并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生活、医疗、助学、住房和司法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优惠政策为配套,以社会互助为补充,部门责任明确,社会广泛参与,资金落实,管理规范,网络健全,运作协调,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我区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救助范围与救助原则
(一)救助范围
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辖区户籍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幅度不超过50%的或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意外重伤导致家庭临时困难的辖区户籍居民;其他特殊生活困难的辖区户籍居民。
(二)救助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协调联动,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提高救助工作的整体效果和水平。
2、坚持生活救助与专项救助相结合。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有区别、有侧重、有针对性地确定救助类别。
3、坚持物质救助、精神救助与政策扶持相结合。正确处理好物质救助、精神救助与生产、就业和政策扶持的关系,既要提供保障基本生活方面的救助,又要积极支持和鼓励低保困难家庭成员就业,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帮扶低保困难家庭摆脱贫困。
4、坚持社会救助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结合社会发展,以困难群众需求为导向,及时调整救助政策,增加救助项目,丰富救助内容。
三、救助项目与责任分工
(一)专项救助
1、基本生活救助。按照深圳市有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辖区居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规范审核的程序,做到应保尽保,及时、足额发放低保救济金。(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2、医疗救助。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文件精神及《深圳市龙岗区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对城市低保人员或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实施医疗救助和人道主义救助,保证医疗救助政策落实,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残联)
3、助学救助。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规定及《深圳市龙岗区特困家庭子女入学助学救济暂行办法》,对贫困家庭学生入读学校情况进行分类救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特困生免收学杂费和代收费;对通过考试被录取就读全日制公立高中、中专及高等院校,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交纳学杂费的,实施助学救助。(责任单位:区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4、住房救助。按照省、市有关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难问题的有关文件精神,继续大力推进我区扶贫安居工程建设,对有宅基地但从未建过私房的特困户,在不影响城市化整体规划情况下,由区、街两级按一定比例分担落实经费为其建房;对无宅基地建房或无能力买房的特困户,以区住宅局为建设单位,统一申请用地,由区财政投资建设廉租房以解决其租住问题。同时,严格按照《深圳市廉租住房实施操作指南》,进一步规范我区廉租房管理工作,通过货币(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解决我区特困户的住房难问题。(责任单位:区住宅局、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龙岗规划分局、龙岗国土房产分局)
5、就业救助。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低保失业人员,要加强就业观专题教育,积极支持和鼓励其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就业服务机构免收再就业中介服务费和培训费,优先提供职业介绍、安排公益性岗位,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使培训与就业工作走上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轨道。(责任单位:区劳动局)
6、燃气优惠救助。对低保困难户家庭使用区燃气有限公司管道或瓶装燃气,实行定额优惠补助,每户每月优惠20元,由区燃气有限公司以优惠额冲抵当月用气款。(责任单位:区燃气有限公司、民政局)
7、水费优惠救助。对低保困难户家庭使用自来水公司的生活用水实行优惠政策,每户每月用水量8立方米以内的,区供水集团免收水费,超过8立方米以上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三级阶梯式水价标准计收水费,同时免收污水处理费。(责任单位:区水务局、民政局)
8、社会保险救助。对低保困难群众凡符合参加社会医疗住院保险的,及时给予办理社会医疗住院保险。(责任单位:龙岗社保管理处、区民政局)
9、法律救助。组织开展为城市低保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和行政代理等免费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10、生活物资救助。通过发动社会各界和热心人士捐助及政府进行补助,建立我区慈善超市,依据低保困难家庭生活的需要,优惠提供食品类(米、油、盐、酱等)、日用品类(纸巾、洗衣粉、被子等)、服装类(衣服、鞋帽等)、文具类(书、笔等)等,不断改善和提高困难家庭的生活水平。(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11、自然灾害救助。建立健全以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为基础的应急措施(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灾害评估系统、组织开展生产自救等)相配套的灾害救助体系,形成分级负责、部门分工、责任到人、反应迅速的救灾应急机制。(责任单位:各街道、区应急指挥中心、民政局)
12、外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有临时困难的外来人员、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依法实施必要的救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二)相关措施
1、各部门根据职能范围负责制定相关的救助政策,落实救助措施,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互助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各项社会救助。
2、区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加强对社会救助的方针、政策和先进经验的宣传报道,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的良好社会氛围。
3、财政部门要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救助资金的正确投向,努力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4、工商、税务、卫生、劳动等部门对享受城市低保的失业人员,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给予优惠扶持,凭《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等免交登记类、管理类等有关收费,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5、区总工会负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解困济难资金的审批和发放。
6、区残联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残疾人提供优惠政策咨询和服务。
7、团委、妇联、义工联等组织要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各种社会救助活动。
四、加强领导与健全机构
为加强领导,成立龙岗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监察局、劳动局、建设局、卫生局、审计局、应急指挥中心、总工会、团区委、妇联、残联、龙岗社保管理处、龙岗国土房产分局、龙岗工商分局、龙岗区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施统一指导、组织、协调与监督,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实施与之相关的救助,确保领导到位、制度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部门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进行督促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于每半年向区政府专题汇报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情况。
主题词:民政 社会救助 方案 通知
抄送:区委宣传部、总工会、团区委、妇联。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