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划定有效期管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划定管理,提高城市更新工作效率,根据《龙岗区城市更新工作指引》(深龙城更〔2017〕91号)、《关于加强龙岗区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划定的工作指引》(深龙城更〔2018〕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划定有效期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已获得我局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划定复函但未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意向更新单元,施行有效期管理。
二、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划定有效期管理规定如下:
(一)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发出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划定复函,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有效期6个月。
(二)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发出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划定复函,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有效期1年。
(三)在2019年1月1日后发出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划定复函,自复函之日起有效期1年。因政策不明晰、历史遗留问题等客观因素导致更新项目进度滞后的,经相关部门核查属实的,可申请延期6个月,原则上仅可延期1次。
三、意向更新单元的申报单位须在范围划定有效期内向我局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届满仍未向我局申报的,范围划定复函自动失效,相关地块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划定。
特此通知。
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