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山区企业总部用房暂行办法(第二次修订)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处以上单位,驻区职能单位:
现将第二次修订的《南山区企业总部用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8日
南山区企业总部用房暂行办法
(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国家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先锋城区和国际知识创新村建设,切实优化投资环境,拓展产业发展空间,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结合大沙河创新走廊的规划建设工作,以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为手段,推动解决南山区企业总部用房困难的问题。为此,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依托旧工业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多元化拓展企业总部用房建设渠道,采取优惠价格出售的形式,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一定面积的企业总部用房。
第三条 成立南山区企业总部用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经济促进、科技创新、财政、住房建设、文产的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城改办(重建局)、区文产办、区大沙河办、大沙河建投公司、市规划国土委第二直属管理局等部门或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促进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联络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企业总部用房建设项目计划、出售价格等重大事项;审定进驻企业名单和企业总部用房分配方案;协调解决企业总部用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各部门的有关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按照市、区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牵头拟定企业进驻标准,受理企业申请,汇总申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并提出拟进驻企业名单及楼层分配方案;负责政策宣传等工作;
区科技创新局、区文产办负责配合制定企业进驻标准、推荐申请企业及政策宣传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核实申请企业的纳税情况,协调建设中涉及的财政事宜;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核实申请企业的自有物业情况,协助企业总部用房项目的报建工作;
区大沙河办负责企业总部用房项目空间信息的管理工作;
区大沙河建投公司负责编制企业总部用房项目建设宣传材料,企业总部用房的规划设计及建设,与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企业进驻、退出的具体手续,以及企业总部用房日常管理等工作;
市规划国土委第二直属管理局对企业总部用房的规划、建设等工作予以指导。
第四条 申请企业总部用房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南山区或拟将注册地迁入南山区;
(二)成长性好、发展前景好的上市企业或拟上市企业;为南山区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纳税大户;区政府新引进拥有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纳税能力强的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
(三)在南山区自有物业(包括申请企业名下的有产权的办公、生产性物业)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四)南山区内的非上市企业上年度纳税额(指企业在南山区内缴纳的税收,不含海关关税和减免税优惠,下同)需达到2000万元以上,区内上市企业不受上述税收条件限制;拟迁入南山区的企业上年度纳税额(指企业缴纳的全部税收,不含海关关税和减免税优惠,下同)需达到4000万元以上。
区政府根据企业总部用房的建设情况及申请企业的总体情况,择优选择企业总部用房入驻企业。
为最大程度贯彻落实产业发展战略,促成更多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的企业落户南山区,可根据企业总部用房项目具体情况,及申请企业的实际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对以上标准进行适度调整。
第五条 企业总部用房面积安排坚持“满足企业自用需求,兼顾企业纳税贡献”的原则:
南山区内上市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以优惠价格购买的企业总部用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0平方米;
南山区内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在2000-3000万元的、拟迁入南山区的企业上年度纳税额4000-6000万元的,以优惠价格购买的企业总部用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000平方米;
南山区内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拟迁入南山区的企业上年度纳税额6000万元以上的,以优惠价格购买的企业总部用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
特殊情况下,对于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纳税贡献特别大、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的,以优惠价格购买的企业总部用房面积最高不超过1万平方米。
对于自用面积需求超过以上标准的企业,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可按市场价增加申购一定面积的企业总部用房。
第六条 新迁入的企业应在入驻企业总部用房一年内将总部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南山区。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在企业总部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后方可办理。
区大沙河建投公司针对以上规定,在签订出售意向协议时应与企业约定相关限制性条款。如企业违反本条约定,区大沙河建投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出售意向协议。
第七条 为保障政府资源的持续健康发展,建立企业总部用房退出机制。自企业总部用房产权登记日起10年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经企业总部用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区大沙河建投公司收回企业总部用房,另行处置。
(一)企业总部迁出南山区;
(二)企业转售、转租总部用房;
(三)经有关部门查实,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总部用房。
区大沙河建投公司针对以上内容,在出售意向协议和合同中要与企业具体约定相关回购性条款,并在签订正式售房合同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一步细化回购性条款的具体内容;区大沙河建投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应了解入驻企业使用企业总部用房的情况,发现企业违规使用企业总部用房的,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自企业总部用房产权登记日起10年内,出现第七条情形或因企业自身原因经领导小组同意其退出企业总部用房的,由区大沙河建投公司按出售初始价的净值回购已出售的企业总部用房,回购价格最高不超过房产出售初始价的80%;初始价的净值=初始价/产权年限×剩余年限。
第九条 企业出现第七条情形的,南山区政府五年内不受理该企业及其控股公司企业总部用房申请。
第十条 企业总部用房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区经济促进局提出企业总部用房申请;
(二)区经济促进局组织研究提出进驻企业建议名单;
(三)区财政局根据进驻企业建议名单核实企业纳税情况;
(四)区经济促进局会同区大沙河办、大沙河建投公司根据进驻企业建议名单,结合企业总部用房规划建设情况,与企业商议并提出企业的入驻楼层及分配面积,形成初步分配方案;
(五)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定企业总部用房分配方案;
(六)区大沙河建投公司根据领导小组会议决议,与经批准的入驻企业签订出售意向协议,落实企业总部用房建设及企业进驻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进驻企业总部用房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南山区企业总部用房进驻申请表》及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发展现状、未来三年的发展预测、企业目前的物业情况、申请企业总部用房的使用计划及其年预期经济效益等;
(二)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及法人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企业申报前三年及本年度截至申请日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企业在深圳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
(七)受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加盖公章,以A4纸型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