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香洲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香洲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8日
香洲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区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按照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以及《珠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暨“天更蓝”工程(2013—2015)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完成市下达我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着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增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实施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努力解决细颗粒物、臭氧、酸雨等突出大气环境问题,切实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提高公众对大气环境质量满意率。到2015年,二氧化硫浓度不超过60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浓度基本不超过40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70微克/立方米,实现天更蓝、人居环境更优美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
1.严格环境准入,强化源头管理。
依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要求,提高高污染行业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遏制盲目重复建设,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
(1)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严格限制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或生物质颗粒燃料锅炉。(责任单位:区发改统计局、区环保局)
(2)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建立建设项目与减排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衔接的环评审批机制,逐步将典型行业VOCs排放总量纳入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全面推行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证应明确允许排放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数量、排放方式、治理措施及监测要求,作为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排放污染物。(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3)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新建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先进的污染治理设施。火电、石化、化工、有色行业以及燃煤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所有新建项目,按照“三同时”制度进行管理,确保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现有火电企业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根据超标情况制订限期治理措施,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应限产限排或关停,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4)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项目建设要求。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电子、家具等行业新建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50%,建筑内外墙涂饰应全部使用水性涂料。新建包装印刷项目须使用具有环境标志的油墨。(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2.加大落后产能淘汰,优化工业布局。
(1)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步伐。淘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产能。取缔汽车维修等修理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淘汰无溶剂回收设施的干洗设备。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淘汰其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重、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削减和控制无经济可行性的工艺和产品。(责任单位:区发改统计局、区环保局)
(2)优化工业布局。统筹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大气环流特征,结合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加快产业布局调整。加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的布局、结构与规模。对环境敏感地区及市区内已建重污染企业要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实施搬迁改造。继续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提升现有各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准入的环境门槛。(责任单位:区发改统计局、区科工贸信局、区环保局、“一园两中心”)
(二)深化大气污染治理,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1.全面推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
(1)工业锅炉污染防治。全区禁止新建各类高污染燃料锅炉。2015年底前,全区已有4蒸吨/小时及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的4蒸吨/小时-10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的燃烧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要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全部1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工业锅炉应改燃清洁能源,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20蒸吨/小时及以上工业锅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开展装设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2)火电厂行业污染防治。推进现役燃气发电机组全部完成低氮燃烧改造。督促珠海市深能洪湾电力有限公司完成3、4号机组低氮燃烧改造,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2.开展重点行业治理,完善挥VOCs污染防治体系。
(1)开展典型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新建VOCs排放项目必须通过区域工业源的减排实现增产减污,同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削减和控制措施。2015年底前,完成所有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的治理任务。2014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VOCs优先治理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香洲区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区域限制方案》,分区引导VOCs排放工业企业布局优化调整,实施总量控制、区域控制的准入制度。列入省、市重点排放企业名录中的企业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加大生活源VOCs排放控制,严格管理干洗行业溶剂使用。(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2)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2014年底前,完成区内的油气回收治理,并开展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试点。(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3)积极推进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提升有机化工(含有机化学原料、合成材料、日用化工、涂料、油墨、胶黏剂、染料、化学溶剂、试剂生产等)、医药化工、塑料制品企业环保管理水平,严格控制跑冒滴漏。(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4)加强表面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积极推进汽车制造与维修、船舶制造、集装箱、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家具制造、装备制造、电线电缆等行业表面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控制。全面提高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表面涂装工序必须密闭作业,配备有机废气收集系统,安装高效回收净化设施,有机废气净化效果达到控制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5)推进溶剂使用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包装印刷业必须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烘干车间需安装活性碳等吸附设备回收有机溶剂,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果达到控制标准要求。在纺织印染、皮革加工、制鞋、人造板生产、日化等行业,积极推动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食品加工行业必须使用低挥发性溶剂,制鞋行业胶粘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鞋和箱包胶粘剂》的要求。同时,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收集与净化处理。(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3.加强有毒废气污染控制。
推进排放有毒废气企业的环境监管,对重点排放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把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重要内容,明确控制措施和应急对策。(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4.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有效控制移动源排放。
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报废。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2〕238号)和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珠海市提前报废黄标车补贴实施办法》要求,协调做好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报废发放补贴工作。(责任单位:区科工贸信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
5.加强扬尘控制,深化面源污染管理。
(1)加强城市扬尘污染综合管理。将扬尘控制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加强监督管理。控制施工扬尘和渣土遗撒,开展裸露地面治理,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道路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区城市监督管理局)
(2)强化施工扬尘监管。推进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施工工地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杜绝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对因堆放、装卸、运输、搅拌等易产生扬尘的污染源,应采取遮盖、洒水、封闭等控制措施;施工现场的垃圾、渣土、沙石等要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场地出口设置冲洗平台。(责任单位:区城市监督管理局)
(3)控制道路扬尘污染。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减少道路开挖面积,缩短裸露时间,开挖道路应分段封闭施工,及时修复破损道路路面。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减少裸露地面。(责任单位:区城市监督管理局)
(4)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结合城市发展和工业布局,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努力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增强环境自净能力。打造绿色生态保护屏障,实施生态修复,加强对各类裸露山体的治理,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抑制扬尘产生。(责任单位:区城市监督管理局)
(5)强化餐饮业废气污染治理。积极推广辖区内所有餐饮业和单位饭堂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必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处理设施,定期清洗烟道,确保油烟净化设施长期稳定正常运行,去除效果达到控制标准要求。开展餐饮业油烟排放在线监控试点工作,分期分批稳妥推进,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加强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和油烟直排市政管网的监管。(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城市监督管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保任务到位、项目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工作,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保证规划任务的落实。
(二)强化督察考核。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督办考核机制,区政府对各责任单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进行考核,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滞后的单位,全区通报并严格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三)落实政策法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以及《珠海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珠海市提前报废黄标车补贴实施办法》、《珠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暨“天更蓝”工程(2013—2015)实施方案》。对印刷、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制鞋等典型行业实施最严格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地方标准,对火电、石化、有色、化工等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四)加强能力建设。推进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测能力。根据监测结果指导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方向,以监测结果科学体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果。
(五)保障资金到位。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加大对污染治理相关经费的安排,对提前淘汰“黄标车”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六)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广泛的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重大环境纪念日宣传平台,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全面提升全民环境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使广大居民充分认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宣传橱窗等方式及时宣传报道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和措施以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