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改决定珠海南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珠环违改字〔2021〕4124 号
珠海南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P
法定代表人:欧海洪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东澳村东澳工业区12号
我局于2021年5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生产时未开启废气处理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企业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斗门区井岸镇朝福路98号F座3楼 邮编:519100
联系人:金先生、孙先生 联系电话:0756-5310995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