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金融机构落户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金融机构落户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反映。
珠海市政府金融工作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金融机构落户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珠海市金融机构的发展,结合《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支持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珠府〔2012〕120号)(以下称《意见》)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机构落户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政府认定,社会进行监督。
第三条 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金融机构落户奖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金融机构落户奖从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五条 金融机构落户奖奖励对象包括以下三类:
(一)第一类: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在珠海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第二类:除第一类之外的其他在珠海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三)第三类:设立在珠海,行使重要管理或者业务职能,对于珠海市健全金融产业(组织)体系、做大金融市场规模、集聚金融产业资源具有重要意义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交易中心(所),以及其他经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纳入奖励范围的新型金融机构。
第六条
(一)第一类金融机构落户奖:按其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二)第二类金融机构落户奖:按其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三)第三类金融机构落户奖:按其运营资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注册资本金或者运营资金分期缴付(到位)的,有关金融机构可以分期申领金融机构落户奖,但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前款各项规定的限额。
第七条 申领金融机构落户奖,应当向市金融工作局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金融机构落户奖励资金申领审批表》;
(二)申请奖励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发展前景等;
(三)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验资报告或营运资金证明文件;
(六)市金融工作局和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报落户奖励资金的金融机构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市金融工作局提交申请材料。
市金融工作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函并将申请材料移送市财政局;认为不符合条件或者有疑问的,应在申领审批表上加注理由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领单位。
市财政局收到市金融工作局移送的申请材料,认为不符合条件或者有疑问的,应告知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市金融工作局;经复核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市金融工作局联合印发资金下达通知,并由市金融工作局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九条 奖励资金可以用于场地租赁、办公用品、设施设备、补贴奖励、人才引进等用途。
申领单位领取奖励资金后,应当按照市金融工作局的要求报告奖励资金的用途。
第十条 申请落户奖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诺自收到奖励资金5年内,法人机构的注册地址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地址不迁出珠海市,不减少法人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不改变在珠海市的纳税义务。
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视情况退还全部或部分奖励资金。
除非另有规定,金融机构不得重复申领本市其他同种类型的落户奖励。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落户奖励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印发珠海市非银行金融机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财〔2011〕56号)同时废止。
《意见》施行以后落户的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金融机构落户奖。
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