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情况的说明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立信用管理体系的要求,为了规范我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依据《***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珠海市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文件,我局制定了《珠海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目的和必要性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交通运输企业、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自律,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具有重要作用。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整合信用服务资源,加快建设交通运输企业、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信用服务体系建设。
二、《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
《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在我国现有相关法规和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主要的依据如下:
(一)《***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
(三)《广东省水路运输行业诚信管理试行办法》
(四)《珠海市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五)《珠海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六)《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七)《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
(八)《珠海市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目录》
三、《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共分七章,总计五十条,体例清晰,操作性强。
(一)《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交通信用信息产生后,哪些信用信息需要向社会公开,以及如何向社会公开披露的问题。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交通运输企业、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行为。具体包括我市公共交通、出租车、客运(班车客运和包车客运)、货运、港口、水运、驾培、维修等各交通运输行业的企业、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
(二)交通信用信息的管理原则
1.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逐步推进原则。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不断完善、逐步深化、日趋细化的过程。目前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难以要求一步到位。现阶段建设的重点在于确立信用信息管理标准,明确责任,理顺管理程序,为交通信用信息管理逐步深化提供基础。因而,管理办法规定:相关单位和部门明确责任、相互配合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逐步推进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三)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的征集部门
《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信用信息产生部门是信用信息征集部门,负责信用信息的征集、审核,并办理批露手续。
信用信息在产生过程中存在审核部门的,审核部门是信用信息的征集部门,负责信用信息的征集、审核,并办理批露手续。
(四)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的管理机制
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实行以信用信息征集部门为主、分工负责的管理模式。
信用信息产生部门负责信用信息的产生、档案管理等工作。
信用信息征集部门负责信用信息的征集、审核、申报披露、档案管理等工作。
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港口综合科负责信用信息的披露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负责查询和异议审查工作。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信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五)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的分类
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沿用《珠海市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分类方法,按照信用信息内容的性质,企业信用信息的基本类别为基础信息、资质和许可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性不良信用信息和警示性不良信用信息。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基本类别为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基本类别为基础信息、资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六)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的项目
交通运输信用信息项目是具体的信用信息,包括企业信用信息项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项目、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项目。
企业信用信息项目按照信用信息在交通运输各具体行业的通用性,又分为企业通用信用信息项目、企业专用信用信息项目。企业通用信用信息项目是共同适用于公共交通、出租车、客运、货运、港口、水运、驾培、维修等不同交通运输企业的信用信息项目。
交通运输信用信息项目在《珠海市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交通运输管理实际,进行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规定了企业专用信用信息项目。企业专用信用信息项目是适用于其中一种专门交通运输企业的信用信息项目。如维修企业的基础信息,增加了企业资质等级、主要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职业资格情况、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最高等级等项目。旨在增进交通运输行业信息的公开,促进交通运输企业诚信经营,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
(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信用信息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信用信息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将企业违规月度排名纳入企业提示性不良信用信息,通过局网站公示。《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同月受到两次以上较大数额处罚(简易处罚除外),且每月公开违规数月度排名达到本行业企业中前20%的企业或排列前5名的企业,纳入企业提示信息。如果该行业企业总数较少,按照前20%的企业确定公开的企业名单。如果该行业企业总数较多,按照前5名确定公开的企业名单。此类信息具体由市交通执法局负责,审查后报局办公室通过局网站公示。
2.将企业情节较重违规行为纳入企业提示性不良信用信息,通过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公示。《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同年受到两次以上较大数额处罚(简易处罚除外)或初次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纳入企业提示信息。此规定与市规定对接,同时,结合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围绕车辆和从业人员违规开展,案件数量很多,将处罚标准确定为“较大数额”,具体按照听证范围确定。此类信息具体由市交通执法局负责,审查后报局行政审批科通过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公示。
3.将企业情节严重、或拒不执行生效处罚决定的行为纳入企业警示性不良信用信息,通过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公示。《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拒不执行生效处罚决定的记录,纳入企业提示信息。此类信息具体由市交通执法局负责,审查后报局行政审批科通过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公示。
(八)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的征集、审核程序及主体。
信用信息征集、审核、办理披露手续的主体是信用信息征集部门,具体包括业务科室、交通综合执法局、辖区运管部门、港口调度指挥中心等。
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每月收集和发布一次,由信用信息征集部门每月10日前提出。具体如下:
1.信用信息征集部门是交通综合执法局、辖区运管部门、港口调度指挥中心等单位的,应当每月10日前对新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报单位负责人终审后,办理披露手续。
2.信用信息征集部门是业务科室的,应当每月10日前对新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报市局分管领导终审后,办理披露手续。
(九)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的核实
为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避免对企业产生不良影响,办法规定:提示性不良信用信息、警示性不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在披露前,信用信息征集部门应当发函致相关企业、社会组织、个人进行核实,但信用信息在产生过程中已经公开征求相关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的除外。
相关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函件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相关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对信用信息逾期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没有异议。信用信息征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披露手续。
(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的争议处理
对信用信息类别、披露方式等无法确定或者存在争议的,可以提交局政策法规科研究。局政策法规科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十一)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的披露
信用信息通过审核后,信用信息征集部门应将信息数据报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港口综合科等办理披露手续。
(十二)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的抄送
因未形成统一的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故规定信用信息征集部门与业务科室的信息互相抄送制度。具体如下:
信用信息征集部门为交通综合执法局、辖区运管部门、港口调度指挥中心的,办理披露手续时,应同时将信用信息抄送有关业务科室和局分管领导。
信用信息征集部门为业务科室的,办理披露手续时,应同时将信用信息抄送交通综合执法局、辖区运管部门、港口调度指挥中心等相关单位和局分管领导。
(十三)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的披露申请制度
办法规定了信用信息披露的主动申请制度。交通运输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主动向交通运输行政服务窗口提供相关信用信息内容。行政服务窗口受理后,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信息征集部门,信息征集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信息征集部门应当及时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还应当提出回复意见并说明理由,交由交通运输行政服务窗口回复提出人。
(十四)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的发布平台
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的发布平台主要包括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网站、市交通运输各行业协会网站、报刊、广播等。
局行政审批科负责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披露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市交通运输局网站的信用信息披露工作。
港口综合科负责市港口管理局网站的信用信息披露工作。
需要通过市交通运输各行业协会网站、报刊、广播等平台和媒体披露的,信用信息征集部门应联系相关单位办理披露手续。
(十五)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的披露形式
信用信息可以通过载入珠海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公告、通报等多种形式披露。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驾驶员评优评先结果、重大责任事故、违章情况等信用信息通过公告、通报等形式在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网站、市交通运输各行业协会网站、报刊、广播等披露。
(十六)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
《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基础信息公开披露至企业终止之日起3年止,企业资质和许可信息、良好信息公开披露至有效期届满止,企业的提示性不良信用信息和警示性不良信用信息、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的不良信用信息自该行为(事件)终止之日起披露3年。企业、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的,应当终止公开披露,转为档案保存。
企业的提示性不良信用信息和警示性不良信用信息、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的不良信用信息属于可修复的,可以通过实质性整改措施进行修复,经市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认可,可以缩短其披露期限,但披露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
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的查询机制
《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相关单位、组织、企业和个人可以向交通运输行政服务窗口提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查询申请。局行政审批科负责办理信用信息查询的审查手续。
(十八)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的异议机制
《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四章分别从异议申请、审查、处理等方面规范了异议制度。企业、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认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的信息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信用工作机构或交通运输行政服务窗口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十九)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的档案管理
信用信息对企业、社会组织及从业人员起到直接的影响作用,相关企业、社会组织及从业人员也有提出异议、核实信息的权利;因此,应当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档案。具体由信用信息产生部门负责。即,信用信息产生部门应当将形成信用信息的有关资料(如检查记录、表彰文件、责任认定文件、考核表资料等)归档,妥善保管。
(二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的奖惩机制
《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局各业务单位、科室应当充分利用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在资源分配、评优评先给予优先考虑。对信用等级低和失信行为较多的企业、社会组织、从业人员重点监管,在资源分配、评优评先予以限制。
(二十一)《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试用期限
由于信用信息体系处于初步建设阶段,存在一些未知因素,中央、省各级不断出台、细化、完善有关规定,信用信息管理的制度环境不断完善。因而本办法为试行办法,一些规定比较粗线条,试行期限两年,在试行一段时期后,再及时更新修订,以适应信用信息管理的要求。